以案释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营,被罚!
以案释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营,被罚!
区农业农村委是市人大基层立法点之一,我们坚持拓展普法功能,提升市民法治意识。今天邀您共同关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共同维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1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其出售养殖的草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1月7日之前改正。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检查,该合作社销售的草鱼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对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一项制度创新。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崇明区积极推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等具体要求开具,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形式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警示教育,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