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否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如果否认借款实际交付,应该如何举证?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
原告林某某持一张28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条显示借款时间为2018年5月6日,约定在被告房屋拆迁期间付清。原告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内还款,并额外支付5万元利息。
被告詹某某辩称,借条确实由其出具,但当天并未实际收到款项。其解释称,该借条源于此前与林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2013年和2014年,詹某某曾向林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后因债务纠纷被林某某的连襟林某甲起诉。2018年5月6日,在案外人林某安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约定按28万元计算偿付尚欠借款本息,林某甲申请执行结案,由此形成了案涉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第三人林某甲曾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詹某某偿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判决,支持林某甲的诉讼请求。詹某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维持原判。由于詹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林某甲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同年7月18日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2月16日,詹某某通过其父亲账户向林某甲转账5万元,当月20日,林某甲将该5万元转账给林某某。庭审中,林某某承认林某甲是其连襟,林某安是其五叔。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林某某主张其与詹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林某某提交了借条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出借28万元,但其对借条出具时间、出借款项交付时间等关键细节无法明确陈述,且陈述前后矛盾。詹某某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借条构成较强反驳。林某某未能就借条中所载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出现出借人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这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款,出借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具有初步证明力,但一旦借款人提出异议,出借人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因素,认为林某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对借贷事实的认定。在仅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都应保持谨慎,尽量采用规范的书面合同,并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以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举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