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不能走过场,这些处罚案例值得警醒
进货查验不能走过场,这些处罚案例值得警醒
在食品销售领域,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仅仅形式上的查验是否就能完全规避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四个真实案例,揭示了进货查验中常见的误区,并总结了相关注意事项,为食品销售从业者提供实用指南。
案例一:质检报告与商品批次不符,被罚五万余元
被告在购进货物时虽然查看了副食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未查验该批次土豆粉的相关合格证明。事后虽及时补充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明文件,但行政机关仍对其作出罚款等处罚。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该批土豆粉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该副食店在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铝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的土豆粉并出售获利的事实成立。
最终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总计50014元。
案例二:外观审查不到位,被罚三万余元
涉案茶叶属于预先定量包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严格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然而,结合涉案茶叶外包纸印刷内容标注的产品标准、生产商等信息来看,其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明显不可能是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情形。
法院认定,预包装食品是否真实标注生产日期是明显可察的,销售者只要依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即应当能够发现。故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明知涉案茶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处罚结果:商户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赔偿,总计30800元。
图源网络
案例三:大型连锁销售者审核不到位,赔付两万元
商家虽提交了生产商的营业资质、出厂检验合格证,但其所提交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系厂家自行制作的,未能提供第三方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缺乏公正性。被告作为大型的连锁经营者,应对涉案食品的检验比普通销售商具备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其在进货时未能检验涉案食品是否存在第三方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未能尽到审慎审核义务。
另外,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执行标准号系代用茶标准号,而涉案食品番泻叶、绞股蓝茶既非药食同源亦非新资源食品,不能直接制作为代用茶,被告的审核人员亦未能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综上,被告永安堂文锦联兴分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处罚结果:赔付每案1000元,合计约2万元。
案例四:食品变质仍被罚一万二千元
当事人提交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4份,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以及生产厂家涉案食品的《检测报告》2份,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尽管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但未妥善保存食品,导致食品的过氧化值超标。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最终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表明,许多认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实际上只依赖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的文件,未进行实际检查和记录,也未对进货食品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这种进货查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也无法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在法院审理中,这些主张通常不会得到认可,企业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进货查验常见问题备忘录
- 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费者投诉发生时,经查验是由于销售主体自身保存不当、操作不当造成的变质等等,此时责任在销售主体环节。
- 检验合格佐证不足:检验报告与售卖产品批次不一致,无法证明两者关联(包括由于检验报告破损导致无法得出“合格”的结论的情况)。
- 双方并未建立采购事实:采购方和供货方之一缺少签字,无法证明采购事实(包括口头交易没有留存进货单的情况)。
- 未对供货商的明显不合规行为予以关注,包括:
- 供货者提供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而非自身持有的资质材料;
- 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完整;
- 供应商超出许可范围进行供货;
- 供应商的许可证件已过有效期;
- 供货者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条形码虚假、与实际商品标注不符)
- 大型连锁经营者在法律上受到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对产品的进货查验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不仅仅是法律标标注的文件,对进购的产品一些标准也需要了解。
总的来说,食品销售主体应当将进货查验视为一项容易出错的重点工作,以此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这其中包括进行实际检查和记录,审慎审核供货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进行合理的外观审查。而对于大型连锁销售者来说,由于法律和社会公众对其要求更高,则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进货查验。只有通过正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们才能为在经营减少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可能性。
(以上案例引自地方官网通告、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