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案背后的反思:治犬重在治人
犬只伤人案背后的反思:治犬重在治人
5月15日,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受理一起因饲养犬伤人而引发的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23日,王先生在一家餐馆用餐途中外出上卫生间,误入餐馆隔壁张女士家,结果被张女士拴在门口的饲养犬咬伤了。王先生及时就医,所幸伤势不大。事后,王先生多次与张女士沟通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4年5月13日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诉至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92元。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不伤邻里之间的和气,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二天就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法官助理何吕联系张女士并向其释法明理,张女士认识到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自愿与王先生协商赔偿方案。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就提交了撤诉申请,称张女士已支付赔偿款1500元,这个事就算了。
在现代社会,饲养犬已越来越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它们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邻里和谐提出了新的挑战。王先生被狗咬伤一事并非个案,近期发生的“河南南阳3岁男童被恶犬咬伤18天后不幸离世”一事令人唏嘘不已、倍感心痛。一个无辜生命的陨落,带给一个家庭的是无尽悲痛,留给整个社会的是深刻反思和警示——治犬重在治人,恶犬伤人表面上看是犬的问题,根源却在于养犬的人。
在此,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提醒广大市民:饲养犬只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不要随意丢弃犬只任其流浪,不要遛狗不拴绳,不要放任他人逗趣犬而不顾,更不要在事故发生后极力洗脱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