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如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如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市场交易中,格式条款因其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然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若仅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视为对合同内容全部知悉,并不能说明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若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处理原则
因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应按照有利于相对方的原则进行处理。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与整个合同条款不可分开,则有关格式条款被宣告无效,整个合同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