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偷小摸不算事?我只能说很“刑”!
【以案释法】小偷小摸不算事?我只能说很“刑”!
“小偷小摸”行为虽然金额小,但次数多了可能就构成犯罪!近日,花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某三次在超市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00余元,其行为触犯刑律,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很多人认为
只要盗窃的金额不大
就不会触犯刑罚
故而因为贪一时的小便宜
而选择“顺手牵羊”
但事实上
这种“小偷小摸”行为虽然金额小
但次数多了可能就构成犯罪了!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某超市,秘密窃取超市财物,价值共计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2024年1月某日,吴某某趁超市员工不备窃得散称鹰嘴豆一袋,价值40余元;后在1月某日,吴某某趁超市员工不备窃得超市榴莲果肉,蓝莓果盒,价值40余元。2月某日,吴某某趁超市员工不备窃得榴莲果肉,夏威夷果等食品,价值200余元。当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被盗超市损失获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余元,其行为触犯刑律,遂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将择期审理。
花小法提醒您
“小偷小摸不可取,莫因恶小而为之。”吴某某自以为数额不大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侥幸与贪念最终换来的是应有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金额才会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那么,盗窃罪不受金额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本身即构成盗窃罪,无论盗窃金额大小,均可构成盗窃罪。这些行为的具体定义如下:
○多次盗窃: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且每次盗窃行为均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在住宅内实施盗窃行为。
○携带凶器盗窃: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携带了具有杀伤力的凶器。
○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不受金额限制,而且在量刑时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也有具体标准:
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古人云
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