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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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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讼费”?

引用
1
来源
1.
https://thewitnesshk.com/%E6%B3%95%E5%BE%8B101-%E7%94%9A%E9%BA%BC%E6%98%AF%E5%88%91%E4%BA%8B%E8%A8%9F%E8%B2%BB/

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一般需自行承担己方讼费。不过双方都可申请讼费,由法庭作出讼费命令。那么法庭是根据什么原则,决定刑事案件中的讼费命令呢?

刑事讼费的原则

讼费(legal costs)一般指聘用律师(代表出庭、提供意见等),以及对方提供服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查册、印刷费等等。

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 15 条,颁判刑事讼费的凌驾性原则是:

  1. 讼费命令不得为惩罚性(punitive);
  2. 数额是“合理地足够补偿”为了有关法律程序“恰当地招致的开支”;及
  3. 讼费命令须属“公正而合理”

此外,除非有“确实理由”(positive reasons)剥夺被告应得的讼费,否则获判无罪或控罪获撤销的被告应可获讼费。如果只有部分控罪罪成,那么有获得就获判无罪的控罪获得讼费的机会。就定罪或判刑上诉得直,也有机会获得讼费。

被告不获讼费的情况

根据案例,剥夺被告应得的讼费的“确实理由”,包括:

  1. 被告的行为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on himself);
  2. 被告的行为误导了控方,令控方相信证据比实情更确凿(misled the prosecution into thinking that the case against him was stronger than it turned out to be);及
  3. 证据确凿,但被告因技术理由而脱罪(acquitted on a technicality)

“自招嫌疑”或“误导控方”例如是被告曾在警诫下自愿作出招认、在案发前已在骚扰事主、或在案发后删除有关的信息记录;“技术理由脱罪”例如是该案控罪须事先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才可检控,但控方没有取得同意。

2014 年,葵涌私营残疾院舍“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被刑事起诉与精神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控方 2016 年基于女事主不适宜出庭作供而撤控。

张健华申请讼费,判词披露他由私人大律师代表,费用达到 19.4 万元,他其后由法援署代表,自己没付分担费。区院法官陈广池指受害人曾提供一定的证据,而另一名院友有提供手机片段,警方亦从办公室垃圾桶找到 6 张有张和受害人 DNA 混合物的纸巾。

陈广池裁定,张健华的行为是自招嫌疑,法庭有足夠的正面因素运用酌情权,否决其讼费申请。

另一例子是,2019 年 10 月 4 日中环“和你 LUNCH”,一名内地男子疑在遮打大厦附近拍摄,兼大叫“我们都是中国人”,其后遇袭。居港逾 40 年的 74 岁瑞士籍男子,被指拍摄情况时关门,阻止内地男子返回办公楼,致男子其后遇袭。

经审讯后,瑞士籍被告获裁定“协助及教唆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名不成立。原审裁判官崔美霞经覆核聆讯,维持原判,并裁定被告获讼费。律政司不服,就讼费命令上诉。

高院原诉庭法官杜丽冰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指原审裁断出错,没充分考虑闭路电视所见,被告关上大门之后站在事主的前方,行为明显属自招嫌疑;而且在案发前,被告已从不同角度拍摄多张内地男的照片。

控方可申请讼费

控方亦有权利在刑事案件中申请讼费,情况包括:(1)被告被判罪成;(2)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得直;以及(3)被告上诉失败,而该上诉“没有好的成功机会”(without merit)。

事实上,控方作出讼费申请的情况比较罕有。正如《检控守则》第 21.3 条指出,法庭一般只在“有限度的情况下”命令被告支付讼费。第 21.5 条亦指出,判给讼费并非旨在惩罚被告,而是补偿控方的不必要开支。

如果法庭没有作出讼费命令,那么控辩双方自行承担己方讼费。

讼费金额

在简易程序(即裁判法院案件)作出的讼费命令,根据法例金额不得超过 $30,000。除非经双方同意或经区院评定(taxation)。至于在公诉程序(即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作出的的讼费命令,那么则没有法定上限。

曾有案例裁定,法庭在作出讼费命令时,须考虑被告的财政状况,不应颁布一个被告无法负担的讼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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