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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是如何规定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是如何规定的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43237.aspx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则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需要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文将详细介绍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相关规定。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转化的法定理由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1. 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 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 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审理期限的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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