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法院发布三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沙河法院发布三起醉酒类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沙河法院现公布三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01
申某刚危险驾驶案
申某刚,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
2023年6月12日,申某刚因危险驾驶行为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2024年3月8日23时18分许,申某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D****P小型轿车在沙河市白塔市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申某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1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
孙某强危险驾驶案
孙某强,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三村。
2024年2月26日21时许,孙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E****R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河市人民大街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强血液酒精含量为186.71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刘某民危险驾驶案
刘某民,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南石岗村。
2024年1月11日16时50分许,刘某民醉酒后驾驶冀E**G小型轿车,沿沙河市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岗村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行驶乔某科驾驶的冀E**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刘某民血液酒精含量为176.58毫克/100毫升。经沙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民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科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民自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刘某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沙河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
喝得醉醉,撞得碎碎,
拒绝酒驾大舞台,
有你参与更精彩。
下面给大家算一算“酒驾”的五笔账:
一、法律成本
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有着严厉的法律惩罚规定。特别是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80mg/100ml以上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二、自由成本
即使不发生事故也可能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经济成本
可能会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障。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还要面临巨额赔偿
四、家庭成本
醉驾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因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
五、社会成本
因酒驾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导致家庭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给自己造成伤害,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一旦酿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上述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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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