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法院常见三类裁判文书到底有何不同?
普法小课堂:法院常见三类裁判文书到底有何不同?
在法律实践中,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是三种常见的裁判文书,它们在内容、生效时间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详细解析这三种文书的不同之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内容特色
判决书:内容详实厚重,开篇详述原被告信息、案由、案件由来,继而围绕双方证据展开质证、认证环节,对事实认定抽丝剥茧;最后依据法律条文,详细阐述判决理由,多维度论证结果。
裁定书:内容相对简洁精炼,针对所涉程序问题,扼要陈述当事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直陈裁定依据与结论,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同时,确保司法效率。
调解书:(主要指法院调解、诉讼调解)聚焦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开篇点明纠纷背景后,重点铺陈和解条款,如履行期限、方式等,语言平实易懂,旨在精准落实双方合意,其余内容从简,快速促成矛盾化解。
生效时间
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自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自送达时即生效。
裁定书: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自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不允许上诉的裁定若采用口头形式,自作出并记入笔录即生效;若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
调解书: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
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情形下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裁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裁定书虽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具体依法律规定及裁定类型确定。
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时可以向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补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法院常见三类裁判文书的主要区别。了解这些不同“书”的作用,对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