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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购入6万元祛痘产品后反悔,能退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一女子购入6万元祛痘产品后反悔,能退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15806

又是一年双十一,今天你剁手了吗?和大家分享一起“买买买”祛痘产品产生的纠纷。

小美为了祛痘买了6万元的祛痘美容套装,用了2次后不满意想退款……

*情节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2023年10月初,小美通过某团购平台看到祛痘痘美容中心品牌宣传广告,于是前往祛痘痘美容中心线下门店咨询祛痘服务。咨询过程中,祛痘痘美容中心宣称通过美容护理可以改善青春痘。

小美与祛痘痘美容中心在2023年10月8日和11月16日签订了两份《商品买卖合同》,小美向祛痘痘美容中心购买了焕颜净肤套(一套,价值6330元)和寡肽套(十次,价值31800元)等商品,总价为64330元,并约定在祛痘痘美容中心麦地店进行商品交付。

小美随后通过贷款平台向祛痘痘美容中心支付了62441元,小美在祛痘痘美容中心处接受了2次祛痘服务后,发现祛痘痘美容中心提供的祛痘治疗为微针治疗。每次治疗后,小美的脸上都布满针眼出血。小美深感不安,表示不想再接受接下来的服务,向美容中心提出退款。

祛痘痘美容中心认为,小美购买的是套盒美容产品,签订合同且开始使用时则视为验收合格,不得退货退款。并且小美已经在店内接受了2次主服务和49次的附赠服务(包括补水、修复、去黑头等),因此拒绝了小美退款的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产品一经拆封恕不退换。
我不想再服务下去了,要退!

双方争议焦点:

  1. 双方订立的是买卖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2. 两份《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3. 祛痘痘美容中心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小美已经享受的附赠服务的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① 双方订立的是买卖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所签订的两份案涉合同虽名为商品买卖合同,但祛痘痘美容中心在向小美销售案涉商品的同时还提供了对应的美容护理服务,而且案涉商品与服务实际上紧密结合,案涉商品是为服务提供手段或条件。且小美到祛痘痘美容中心消费主要是为了享受美容服务,其所支付的大部分合同价款是用以购买美容护理服务,并非以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因此案涉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服务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② 两份《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由于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性质不同,服务合同通常具有协作性和人身专属性,一旦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合同事实上则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如强制履行,不仅履行成本过高,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容易导致合同僵局及当事人利益失衡。

就本案而言,小美已通过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故祛痘痘美容中心无法单方完成服务,双方已然陷入合同僵局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案涉两份《商品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③ 祛痘痘美容中心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合同现已解除,祛痘痘美容中心应当返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小美共到祛痘痘美容中心处接受2次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故在计算退还金额时应将相应价值予以扣除,也即祛痘痘美容中心应当向小美返还剩余8次服务的费用。

但小美未能举证证明祛痘痘美容中心存在违约,其因自身原因单方终止美容服务,违约在先,故本案属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小美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考虑到美容中心在经营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营成本,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应承担应退还款项10%的违约赔偿责任。小美已接受的两次服务的费用应予以相应的扣减,即祛痘痘美容中心应向小美退还款项44957.52元(62441元÷10次×8次×90%)。

④ 小美已经享受的附赠服务的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被告祛痘痘美容中心认为,小美在其处实际接受“黑头+粉刺+修复”等附赠服务49次,应当扣除相应消费数额。

对此法院认为,祛痘痘美容中心自认除案涉合同约定的两次服务以外,其所提供的修复、补水等其他项目服务均属于赠送服务,目的在于保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由此可以认定赠送项目属于案涉合同范畴,小美所支付的对价亦包含赠送项目价值,故上述赠送项目不应以原始销售价格单独衡量,祛痘痘美容中心现要求按照原价计算已消费的赠送项目费用并予以扣除,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解除小美与祛痘痘美容中心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16日签订的两份《商品买卖合同》。

二、祛痘痘美容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美退还款项44957.52元。

三、驳回小美的其它诉讼请求。

小金口法庭法官 陈暹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追求美丽应以安全为前提。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必须保持警惕,审慎挑选那些证照齐全、正规可靠的美容机构和产品。

为确保自身权益,消费者应与美容机构明确约定相关美容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实施过程、注意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最好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加以固定。

此外,消费者还应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图片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同时,美容机构及皮肤护理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美容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中出现的名称小美、祛痘痘美容中心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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