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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不执行”?一文读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终本”制度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执行终本”≠“不执行”?一文读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终本”制度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92033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行终本"是一个常见的专业术语,但很多人对其存在误解。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释"执行终本"的真正含义。


“执行终本”释义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案例引入

“终本”并不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严格的标准。下面,举三个例子让大家了解一下,哪些情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某年,小A向小E借款10万元后未按时还,小E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A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小A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最终,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无法处置

小A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后该公司宣告破产导致所建房屋烂尾,小A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在建房产,但因房产尚未建成,无法进行处置。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征求小A意见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某年,小A向小E借款10万元后未按时还,小E起诉至法院。审理阶段小A未按时到庭,法院经公告送达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小A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找到其下落。最终,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从此不再过问。案件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仍旧持续。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应积极主动寻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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