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开?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直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2.1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登记为原则。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0.1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截址、面积等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办秘〔2018〕24号)文件精神,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相关法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 房屋坐落变更的
-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