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上的"出让普通"和"出让商品房"有何区别?
不动产证上的"出让普通"和"出让商品房"有何区别?
不动产证上,"出让普通"与"出让商品房"的权利性质存在明显区别。出让商品房拥有长达七十年的所有权,且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出让普通"则指按当地民宅标准建造的居住型房屋,需满足三项标准:容积率不低于1.0,每套住宅面积在140平米以下,售价不高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不动产证上的权利性质有何区别?
商品房与普通商品住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其享有长达七十年的所有权时限以及具备在市场自由流通的资格。所谓的普通商品住宅则是按照当地居民普遍使用的民宅标准进行建造的居住型房屋,根据现行法规要求,此类住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具体标准:
- 住宅小区内建筑物总容积率不得低于1.0。
- 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应在140平米以下。
- 其实际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等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决定所有权?
理论上而言,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姓名即为房屋的合法拥有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创设、变更、转移以及消亡,均需通过正规途径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对于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房产,无论权属证明书上列明的所有权人为夫妇其中的哪一位,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不动产证书中记录的权利性质问题,我们要知道,出让普通和出让商品房这两种类型存在显著的差异。前者,即"出让商品房",它所代表的是那些享有长达七十年完整所有权年限,并且能够在市场环境下自由流动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而后者,被称为“出让普通”,其主要针对按照当地民居建筑设计规范建造的居住型房屋,需要达到三项特定的标准方可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容积率不得低于1.0、每套住房的面积应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以及房价不能超过同等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等要求。
本文原文来自64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