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不及格,用人单位能直接辞退吗?
员工绩效考核不及格,用人单位能直接辞退吗?
随着职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绩效考核深入到员工管理的每一个细微环节,MBO考核、KPI考核、末位淘汰制考核...公司多样化的考核制度关乎每一位员工。
不少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会对绩效不达标的员工采取解雇措施,劳动者和企业也常常因此产生纠纷。
企业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理由解雇员工,这一做法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从法律顾问的视角来看,企业对员工的绩效考核与辞退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原则,下面,就带大家来好好梳理一下。
典型案例
A任职于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入职后两个月,A签收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写明:连续两个月评分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在公司得分排名末位10%,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年度评分为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程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降职降薪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进入解除淘汰流程。
A入职第三个月绩效成绩38分,第四个月绩效成绩34分,第五个月绩效成绩25分,当月,公司向A发出《辞退通知书》,薪资结算至发出《辞退通知书》当日。
A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2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A不服,他认为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考核结果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即使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也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
从员工权益保护的角度,法律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滥用解雇权。因此,即使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企业也需要通过协商、培训、调岗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改正错误和提升能力的机会。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代企业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要注重合法合规的程序制度正当性。
注重员工的成长和发展,直接辞退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能会对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产生负面影响。而绩效管理的目的则是通过评估和反馈,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和效率。如果企业直接辞退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失去了绩效管理的初衷。
重视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确保无论是绩效考核标准、还是培训调岗,均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采取解雇等严重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必要时可以与法律顾问一同协商处理,要确保相关决策和行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
合规性是当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切面。在劳资冲突越加频繁发生的当下,人资合规梳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在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解雇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原则。
人资合规梳理的背后,是指引企业经营者们以规则经营员工关系,减少和避免纠纷,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