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法医鉴定审查:五大关键要点详解
人身伤害案法医鉴定审查:五大关键要点详解
在处理人身伤害案件时,法医鉴定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如何确保法医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析法医鉴定审查的关键要点,通过具体案例帮助读者理解这些审查要点的实际应用。
“一看”法医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法医师在作出法医鉴定前,要对病人、治疗医生及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要查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资料,要对病人进行法医学检查等等,法医师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材料,才能作出相应正确的法医鉴定。有时由于一些原因,法医师作出法医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因而可能得出错误的法医鉴定;有时在没有提取确实、充分的材料,而是过于相信自己的经验,在推测的基础上作出法医鉴定。因此,我们在审查法医鉴定时,一定要认真查看是否附有作出鉴定所依据的相应材料。
例如,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中只有法医鉴定,而没有附相应的作出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法医鉴定的法医学检查部分记载:“自诉和向治疗的医生了解,伤后曾出现晕厥状态”。法医师据此作出了重伤结论。但承办人调取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显示,被害人的血压只是下降,还没有达到休克的程度,只是休克前期症状。承办人将所提取的材料交给法医师后,法医师重新作出了轻伤鉴定。
“二看”法医鉴定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通常情况下,法医鉴定对公诉方而言,是指控犯罪,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有利的证据之一,但法医鉴定在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成为公诉人指控犯罪的有利武器。如果法医鉴定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相互矛盾,就必须对法医鉴定和其他有关证据同时进行认真的审查,合理地排除矛盾。
例如,在被告人王某、赵某聚众斗殴一案中,被告人始终不承认动手打了对方,但有二名目击证人指证王某、赵某均持铁榔头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承办人审查法医鉴定时发现,法医师对鉴定的结果是“全身多处刀砍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属重伤”,这排除了王某、赵某参与了斗殴。但根据病历记载,被害人有12处钝器砸裂伤,这种伤完全是由铁榔头这样的钝器导致,并且也是引起被害人失血性休克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承办人提请重新进行法医鉴定,法医师对法医鉴定作出了更加准确地表述。
“三看”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此标准作出。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前,一定要仔细查阅轻重伤鉴定标准,看法医师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标准相符合。
例如,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四条,累计总长度9.5厘米,法医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作出重伤的法医鉴定。但承办人查阅标准后发现,被害人的伤情只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标准,只能认定为轻伤。经承办人提出后,法医师作出了重新鉴定。
“四看”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要内容合法,同时形式也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只注重对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本身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特别是侦查部门的不少同志,在提取、制作证据时,对某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导致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进而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审查起诉部门的同志,应当要十分重视对证据形式要件审查。
就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言,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审查法医鉴定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法医鉴定通常是按照固定的格式打印出来,但在法医鉴定的尾部必须要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如果仅仅只有打印的鉴定人的姓名或者只有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则需要求鉴定人补签姓名。
审查委托鉴定人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公诉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委托鉴定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只有申请司法机关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请求权。如果法医鉴定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是由侦查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委托的,则不能作为公诉方的证据使用。
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现在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通常都将履行告知鉴定结论的义务忽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而且如果在开庭审判阶段,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而就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发现侦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就应及时告知。
“五看”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
这里包括二方面的审查:一是审查鉴定人是否获得法医鉴定资格证书。法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实际检案经验,并获得鉴定人资格。鉴定人的资格,是由省级以上的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的鉴定资格证书予以确认的。如果法医鉴定是由没有获得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如法医师的助手或不具有法医师资格的其他医生)作出的,则不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二是审查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鉴定人要回避的情形是: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在鉴定时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
如果鉴定人具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则该鉴定人就丧失了对本案的鉴定资格,其所作的鉴定也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了。我们就应当聘请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重新作出法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