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托起血脉亲情
“祭奠权”托起血脉亲情
清明时节,祭奠先人、怀念逝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关系复杂,有时会出现一方不能顺利行使祭奠逝者的权利而引发纠纷。那么,如何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祭奠权?让我们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来了解。
姐弟不和 阻止祭奠
韩先生拿着法院判决书,站在父亲的骨灰存放处前,百感交集。这是父亲去世后,他第一次为父亲祭奠。
事情要从韩先生和其姐姐之间的矛盾说起。姐弟两不和多年,1年前韩父去世,姐弟两为父亲办完葬礼后,姐姐负责保管韩父的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
韩先生前往韩父安葬的某殡仪馆时,某殡仪馆表示祭奠需要拿骨灰存放证。韩先生便向姐姐多次索要韩父的骨灰存放证,可姐姐每次都推脱,表示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丢了,让他自行前去祭奠。
无奈之下,韩先生向法院提起祭奠权诉讼。
庭审中,法院依法认定了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韩父的死亡时间及骨灰存放于某殡仪馆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等享有对亡父祭奠的权利,被告作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应当配合原告完成祭奠活动。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原告进行祭奠,如果被告不配合,原告可持本判决自行前往殡仪馆祭奠。
生前意愿 需要尊重
朱先生临终前表示,绝不和儿子朱小某见面,也不允许朱小某来祭奠他。其他亲属连忙答应了下来。
朱先生和朱小某因家庭事务产生巨大矛盾,曾扬言“不予见面”。朱先生去世后,朱小某多次要求祭奠,为尊重朱先生的生前意愿,其他亲属拒绝了朱小某的要求。
朱小某向法院提起祭奠权诉讼。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父子间的矛盾,且多方验证了朱先生的生前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生前意愿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与其行为能力相符,对被告以其生前安排作抗辩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入土为安 需要尊重
王女士和其丈夫张先生是二婚,张先生与其前任育有一子张小某,但父子两很少联系,王女士也从未见过张小某。
张先生去世后,王女士通知了张小某后,便为亡夫购买了公墓并安葬。可谁知,张小某竟将未曾谋面的继母王女士诉至法院,表示因王女士通知较晚,导致其未能见到张先生最后一面,要求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王女士交出张先生的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其想将张先生的坟墓迁回老家。
在法庭上,王女士诉称,自己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恳请原告让张先生入土为安,原告可随时去公墓祭奠,无需死亡证明及骨灰存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法定义务通知原告,原告相关侵权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系张某的合法妻子,且陪伴和照顾张某二十余年,由其作为张某死亡证件与骨灰存放证的保管者,并无不妥。从民间习俗的角度来看,祭奠和悼念行为在时间上应贯穿于去世时和去世后,被告已将公墓位置告知原告,原告能选择其他方式表达对父亲的哀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文原文来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