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部门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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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部门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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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租房的管理部门职责、承租人使用规定以及与廉租房的区别。
公租房管理部门
公租房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租人使用情况
-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权即终止,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农村宅基地的,应在购买签约、接受赠与、继承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主动通知所承租公租房的运营单位,并办理公租房的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 续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公租房。
- 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到期或者公租房被收回的,住户应当自租赁合同解除、到期之日起30天内结清相关费用、退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 对象不同: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则针对的是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居住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 保障形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廉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实物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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