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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别再傻傻分不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别再傻傻分不清!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40801A09PPN00

在医疗健康领域,“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未经许可的医疗行为,但其法律定义、适用范围和后果却大不相同。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厘清其中的差异。

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整顿医疗秩序的活动及媒体报道中,人们听到最多的就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但在卫生执法人员的眼里,提到最多的还是“无证行医”。普通人则常常将“非法行医”等同于“无证行医”,概念的不同常常导致人们认知上的不同,并且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认知,本文试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非法行医”提法的由来

“非法行医”提法最早来自于200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1〕122号),在通知中首先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名称。

在2013年、2014年多部门相继印发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延续这一提法,任务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及坚决打击‘医托’行为”。

2016年,随着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无证行医”与“非法行医”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区分对待。

无证行医的 6 种情形

依据《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无证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未取得或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单位或个人。

该通知采用列举法规定了“无证行医”的5种情形,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等。

另外根据《医师法》“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也应属于“无证(医师执业证书)行医”。

非法行医的 3 种情形

“非法行医”源于《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

其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最早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及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5种情形。

2016年司法解释修改,删去“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2017年11月4日国务院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了“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因此现阶段非法行医只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及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等后果的,属于非法行医。

卫生执法部门在查办无证行医案件中,若发现当事人的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则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办。

常言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往往对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诊疗活动(医疗活动)、医疗美容、医疗卫生人员等有非常严格的界定,这些界定也常常是法院、检察部门判断医疗活动的认定依据。普法教育非一日之功,需要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努力,也是卫生执法人员的责任。愿人人知法、守法、护法和普法,共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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