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申请抗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申请抗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申请抗诉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第208-213条中进行规定,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人民法院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程序上的问题的情况。
民事诉讼中申请抗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区别 | 二审抗诉 | 再审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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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对象 |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 | 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 |
抗诉的提起主体 | 由第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起,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 | 上级人民法院接受 | 同级人民法院接受 |
抗诉期限 | 必须遵守法定期限 | 无期限限制,但要求无罪改为有罪的,应遵守《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
抗诉目的 | 阻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 |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抗诉途径 | 一审检察院通过一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材料,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庭 | 抗诉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材料 |
如果诉讼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也是可以抗诉的。因此,需要对再审明确的是,如果存在已经判决的诉讼,且存在错误的情况才可以启动改程序。错误的情况可以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也可以是适用法律程序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