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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水:一场“水患”背后的法律与责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房屋渗水:一场“水患”背后的法律与责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53661

房屋渗水不仅是一个邻里间的琐碎问题,更可能演变成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深入探讨了房屋渗水事件中各方的责任归属,并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法律指导。

书房天花板上的水渍从浅浅的一片,逐渐蔓延成一片褐色的斑块。水滴沿着墙壁滑落,留下一道道湿漉漉的痕迹。小嵇和妻子站在中央,眼神中满是不解与困惑。他不知道这场渗水是从何时开始的,更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管道渗漏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嵇某和陆某是夫妻,于2017年购买某小区商品房,装修后入住。被告一李某某系原告楼上住户,被告二系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方。2023年,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告发现家里渗水,屋顶、墙壁、家具等毁损严重,多方查看后发现系李某某家自来水进水管破裂导致。原告多次与李某某和物业公司交涉,均无果,故诉至灌南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灌南法院经审理发现,漏水原因系李某某家卫生间水管阀门年久失修向外出水,进而造成了原告家吊顶及墙壁、床和家具发生了霉变损坏,李某某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物业管理方,在2023年2月接到原告反映房屋楼顶及墙壁有水迹的报修后,便上门查看情况,但因原告重新设计了房屋用途,在卫生间装上橱柜,物业方无法通过查看外部排查到渗水点及渗水原因。2023年8月15日原告再次联系物业反映房屋大面积渗水情况,物业方在排除原告房屋渗水可能性后,及时联系协调相邻住户,入户排查渗水原因。案涉管道渗水阀门处非公有部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在接到原告报修后均及时作出了处理,尽到了协调处理义务,并不存在失职行为,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原告重新设计房屋用途,将原本用作卫生间的房屋改成书房,较大程度上给排查渗水原因造成了阻碍,此外,原告作为案涉房屋业主,对其房屋具有管理义务,但其在发现房屋楼顶和墙壁有水迹时,仅向物业公司电话报修,并未积极采取措施寻找渗水原因,造成了财产损失扩大,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灌南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一李某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嵇某和陆某承担40%的责任。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处理房屋漏水问题,各方既要在平时防患于未然,在房屋建设、使用、维护上尽到审慎注意和尽责的义务,又要在漏水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漏水造成损失扩大。

作为邻居,要防止自身房屋装修不当或防水老化等原因造成漏水,同时及时配合物业公司排查小区建筑公共部位漏水隐患并防止损失扩大;

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尽到日常合理的管理维护等义务,避免由此造成房屋漏水;

作为业主,房屋漏水发生后,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自身不作为造成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语

房屋渗水看似是邻里琐事,实则关乎每个人的居住权益和财产安全。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责任归属,而且提醒我们:法律是约束,也是保障,它让模糊的纠纷有据可依,让受损的权益有路可循。愿每一个读者都能成为守法尽责的“好邻居”、自身权利的“明白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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