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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及禁止行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及禁止行为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434725.aspx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禁止行为以及具体披露要求,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 真实性原则: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 完整性原则: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 及时性原则: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 公平披露原则: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形式性原则包括:

  • 规范性原则: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 易解性原则: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 易得性原则: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4. 基金的投资情况
  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报告的频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月度报告: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

  • 半年度报告: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
  • 年度报告: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 季度报告:可自愿选择报送,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内容

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年度报告内容

需要披露:

  1. 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
  2. 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4. 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5. 管理人报告
  6. 托管人报告
  7. 审计报告

季度报告内容

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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