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规则的形而上分析》——《规则的理由》书评
邓学平|《规则的形而上分析》——《规则的理由》书评
我们越发生活在一个规则的世界中。一方面,文明的进步扩展着我们的自由;另一方面,规则对我们生活的渗透日益加深,对我们行为的规制日益细微----我们越来越只能倚靠着规则去获得自由。因此我们要理解我们的社会,理解我们自身的命运,就不能只研究规则的现象学,还尤其需要研究规则的形而上学。
《规则的理由》一书就是布坎南和布伦南先生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规则的本质、产生、功能和运行规律所作的分析。
关于规则产生的理由,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理论即契约主义和非契约主义,前者的典型如霍布斯,后者的典型如马克思。本书作者认为,历史上规则的产生是强者征服弱者的结果,但是如果从理论上假定规则“仿佛”是从契约中产生的,则可以赋予规则以合法性的考查,从而奠定宪政主义的根基。本书作者主张契约式的宪政主义,从个人主义和个体价值出发,将“全部政治事务仅仅看作一个复杂的涉及多人的交易或契约系统。个人必须被认为是聚集在一起探求某些问题并最终达成协议,以建立对大家都相互有利的集体组织或安排”。因此,政治制度、个人权利都是交易的结果,都能从契约中推导出来,从而排除了那些先验的所谓自然权利。
本书作者对契约理论的独到贡献之一在于借鉴并修正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创立了不确定性之幕的理论。作者认为,每个人对社会的信息都是极其有限的,对未来都充满了未知,因此人们在选择一个规则时,对于这种规则对自己利益的影响充满了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人际合作的需要使他们懂得达成协议对他们是有利的。因此,人们在协商契约、选择规则时,就会处于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相似的不确定性之幕里面。无知之幕中由于每个人不了解自己的特殊信息从而使人们能选择一个公正的规则,不确定性之幕中由于个人对规则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依然使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公正的规则。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纯粹是一个假设,而本书作者的不确定性之幕则是一个现实解读,更具有真实性,因而更富有说服力。
作者认为规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能够相互预见彼此可能的行为。在一种规则体系之下,社会结果可以看作是人们相互行为所形成的均衡。对于社会结果不应该用某种外部性的,独立的规范性标准去评价。相反,正义的社会结果仅仅源自对规则的遵守。与传统的讨论聚焦于规则的公正相反,作者认为规则在逻辑上优先于公正,“规则变成了公正的基础”。作者区分了规则的选择和规则确定之下的选择。规则的选择涉及到规则之间的公正,而这种公正依赖于选择规则的规则,可以称为元规则。元规则的合法性源于人们的同意,规则的合法性即正义性则源于对元规则的遵守。作者将公正定义为不违反获得自愿同意的规则,认为规则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公正。作者进一步认为,只要参与规则所规范的活动便可视为对规则的自愿的同意。与此同时,只有在受到极端的胁迫和暴力强制状态下所作出的同意才算是不自愿的。作者对公正与规则关系的分析可谓新颖独到,其好处就在于为公正寻找到了一个确定性的基础,便于实证性研究;其缺点就在于将规则本身视为公正的化身,容易歪曲规则可能实际上不公正的事实,并且为人们对规则进行合理的批评和质疑设置了障碍。一方面,人们参与规则规范的活动绝不能视为是对规则的自愿同意。原因在于有些活动是人生存所必需进行的,对这些活动的参与只是人的本能需要。如果规则将这些本能性生存活动纳入自己的规制范围,则民众将失去对规则表达抗议的能力。比如,在一个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下,人们必须服从政府分配的某个工作岗位,否则将无法生存下来。这时,个人参与政府分配的某一工作岗位的工作,绝非表明此人是对规则的自愿遵守。相反,这种工作参与恰恰是政府强制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作者陷入了和洛克、卢梭等人类似的泥潭中。他们似乎只是为了满足他们自己的学说假设便通过一种显然不成立的推论来强奸个人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如果规则本身意味着公正,那么我们进行制度创新,制度改进的动力何在,理由何在呢?虽然作者将规则本身视作元规则之下的一种选择,从而为人们重新进行规则选择打开了另一扇大门。但是,在解释人们为何要重新进行规则选择时,依然会遇到不可解决的困难。
作者比较了科学、真理和政治。科学是人们从事的一种事业,该种事业追求一种独立的,客观的标准即真理。真理独立于科学家的信念。即便在某一时期,所有的科学家就某个科学命题达成了一致信念,也并不意味着该种信念即为真理。在科学中,所谓的真命题不过是在应用人自己的真理检验或真理判断方法,这种方法与真理本身无关。政治过程中的多数规则或者一致规则也属于同样的性质。多数同意或一致同意的规则未必就是最好的或者最恰当规则。然而,多数同意或一致同意的确是一种发现最接近“真理”的结果的最佳规则。正如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不一定正义,但陪审团能较其他所有的制度安排能更接近正确决定。形形色色的威权主义者,总是善于给政治披上一层科学或者真理的外衣。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真理独立于人们的信念,因此统治者就顺势剥夺了人们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质疑能力。威权主义的规则常常以“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将任何具体的个人价值束之高阁。这样一种威权体制使得以个人主义为起点的宪政主义变成一种“仁慈的神话”。
在非契约主义中,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取决于它在产生独立存在的“公共利益”方面的成就;而在契约主义中,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源于它有助于以个人价值表达能力为基础的宪政制度。在非契约主义中,政治是结果至上论或者目的论的,政治被视为一个“公共利益”的发现过程。而在契约---立宪主义中,政治是过程论的,即“政治本身没有目标或目的。广义的政治就是一个复杂的制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表达他们赋予呈现在他们面前的选择的价值”。对于政治的评价不是依据最终状态或社会结果,而是在应用规则的过程中。
作者将经济人的假设运用到政治领域,假定每个政治过程的参与者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者也承认政治中的经济人假设并非因为它经验上总是正确,而是因为它在分析上是恰当的。社会互动中的格雷欣定律证明了这种假设的必要性。格雷欣定律即恶行驱逐善行,所有人都会因为极少数追逐私利者的存在,而让自己采取追求私利的行为。因此,在设计政治制度时,必须以“经济人”为出发点。由于经济人暗含了一个前提即互动主体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冲突,所以政治制度的设计也必须将政治代表置身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漩涡之中。我们只有在这个冲突中才能坚固宪政理想的基础。
作者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面临着很多困境,因而试图改进我们所依靠和遵循的规则。由于我们处于帕累托非最优状态即我们有可能转变到其他状态至少能使一个人获益,而不会伤害到任何人,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民主制度中实现某种得到一致同意的变革。如果将规则视为一种权属确认和利益安排,则任何规则改变都具有利益再分配的特点;但是如果将规则视为一种行为框架,人们在这个框架中通过互动而“产生了分配结果的格局”,那么规则改变对人们分配的影响将是很难预见的。因此,作者认为如果将规则视为一种行为框架而非利益安排,则规则的改变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支持。表现在改革方案上,规则的改变将在同意和实际落实之间引入一个时间差即在将具有持久性和长久性的改革方案公之于众,寻求人们同意的同时,承诺该改革方案将在一个未来的时间落实以便不影响当前人们的既得利益。正是这种时间差将规则从一种利益安排变成了一种初始的行为框架,因而能够更容易的获得人们的同意。通过这种变革方式,作者希望我们能向公民信仰迈进----在这种信仰中,“我们的注意力自然而然的集中在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上,而不是集中在为了政治对公民生活不断扩张的干预进行辩护的创新上”。
布坎南和布伦南在此书中以经济学的视角对规则进行了行而上的分析,引入经济人的假设来分析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对我们都有很好的启发作用。他们对于民主制度中社会制度变革的可能性的论证和对于变革方式的设计也使我们对生活于其中的这个“规则社会”增添了几分乐观。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在该书中对于正义和规则的关系的说明虽然具有创新性,但却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也使得全书的逻辑上不能保持自洽和统一,成为全书的一个软肋。但是瑕不掩瑜,这本书仍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规则的深层理解,也有助于拓宽我们认识规则的视野。[原载于《文景》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