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些知识您都知道吗?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些知识您都知道吗?
消费者权益日节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3.15”的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自从1991年央视播出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不断改善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315晚会对于提高国人的生活水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 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 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 登录315投诉官网站反映情况。
-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维权小贴士
-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相关举报电话
- 消费者申诉举报:12315
- 价格投诉热线:12358
- 质量投诉:12365
- 电信投诉:12300
- 市长热线:12345
典型案例:“知假买假”如何判?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
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 林文学:通俗地说,知假买假,就是购买者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仍然购买,并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知假买假十倍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勒索等乱象。社会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也不完全一致。最高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发布典型案例,亮明了惩治造假售假的鲜明态度,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样,延宕20多年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这一司法态度,不仅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比如,张军院长报告中提到的购买46个咸鸭蛋案件,张某到某食品公司购买46个过期咸鸭蛋,一个2.2元,总共101.2元,张某让食品公司出具46张小票,依照食品安全法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认为,购买46个咸鸭蛋出具46张小票,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但张某购买46个咸鸭蛋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总共赔偿1012元。这个判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除了加重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生产销售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立体打击、源头治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希望大家今后遇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