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借条有用吗?法院调解来说理
电子借条有用吗?法院调解来说理
近期,莲花县法院诉前调解成功一起因“电子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万元,刘某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出具一份电子借条,并写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借款到期后,张某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该案受理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调解法官第一时间与刘某联系,起初刘某以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仅是电子借条,非自己亲笔签名为由,否认该笔借款。对转账记录也称是之前因为其他私事有资金往来,并非是向张某借款。调解法官基于刘某对电子借条的否认,于是亲自操作,并使用“小借条”功能,通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电子借条的出具流程,并与转账证明,聊天记录等相结合,确定了该证据的真实性。调解法官遂与刘某释法说理,分析电子借条的效力,并告知其欠钱不还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刘某同意在当月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次月,经回访,张某称刘某已经还清全部款项,并向调解法官表示感谢,该案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近年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转账借款的纠纷多发,部分当事人因出具书面借条有困难,便选择利用正规网络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等方式签署电子借条,这不失为一种新的便捷方式。但要注意的是,电子借条应载明借款事由、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借款起止时间、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等必要条款,并由双方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同时保留转账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发生纠纷时,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