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调解,有效解决离婚纠纷财产分割问题
法官巧调解,有效解决离婚纠纷财产分割问题
近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双方均为再婚,共同生活10年,因产生矛盾女方离家四年后,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经过四年,双方财产状况都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女方要求分割的财产,男方主张部分已经灭失,无法分割。法官考虑到这种情况,女方举证困难,继续搜寻证据的意义不大,如果判决不利于处理矛盾。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男方也同意给付女方一部分现金作为财产补偿,法官遂耐心调解,细致的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在庭后达成调解意见,财产均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财产补偿款。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共同财产得到了妥当处置,双方离婚后的生活也不会有太大变故,有力的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照下列情况来判决:
1、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哪些财产是个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所有,最好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
4、特殊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本文原文来自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