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三”?法院判例详解两种赔偿机制
“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三”?法院判例详解两种赔偿机制
在消费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说法,但它们之间究竟有何区别?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这两种赔偿机制的适用场景和法律依据。
案例一:“假一赔十”
2023年5月,张先生在某食品店以人民币3000多元的价格购买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一瓶。后经朋友提醒,张先生将商品带至茅台酒旗舰店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买到了假酒。
张先生认为,食品店作为茅台酒的销售商,理应提供安全可靠的茅台酒给消费者,但其却公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是将食品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酒款并承担十倍的赔偿金。
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中,某食品店辩称,无法确认原告所称的茅台酒是从自己店中售出,且原告带着监控来被告店里买酒,并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习惯和方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食品店对于本案茅台酒是否是张先生当天购买的酒水持有异议,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上显示的有机码以及瓶口标签码等,可以证明在案茅台酒与张先生在某食品店购买的酒品一致。某食品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原告张先生相应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案例二:“假一赔三”
赵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液晶平板电视机,价格约2400元。到货后,赵先生却发现屏幕的分辨率在竞技模式(120Hz刷新率)下达不到网上宣传的4K超高清效果。
赵先生认为,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构成欺诈行为,于是将经营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的同时额外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该电视在正常观影模式下能够达到4K效果,仅在竞技模式下达不到这一标准,不存在欺诈行为,产品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同时,市场上同等价位的智能电视在120Hz刷新率下也无法达到4K的画质效果,赵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咨询客服便直接购买,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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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并未作出120Hz刷新率和4K超高清效果能够兼容的声明;其次,该智能电视在正常观影模式下能够达到4K效果,并未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最后,赵先生在购买前并未向客服人员核实对产品的特殊要求,且赵先生明知市场上同等价位的其他品牌或型号电视无法满足两种性能的兼容,所以不能认定赵先生因欺诈而上当受骗。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先生退货、被告公司退款,赵先生不再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收到退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宝山区人民法院向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及时消除潜在的购物争议和涉诉风险,正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并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应强化内部监管,增强法律意识。建议发出后不久,便得到了该公司的积极反馈。
“假一赔十”和“假一赔三”有哪些不同?
“假一赔三”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卖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欺诈一般从以下方面认定:
(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2)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
(3)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然而,“假一赔十”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必考虑欺诈问题,只要查明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客观事实即可,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这也是为何在上述案例一中,即使不能排除原告专业打假的嫌疑,也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因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食品领域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人身权益保护和制裁、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或司法目的更加纯粹。
网络购物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消费者要注意提升自己的辨识能力,不能偏听偏信商家的宣传,也不能先入为主地信赖于自己的主观印象,对于一些未置可否、模棱两可的广告宣传要同商家进行比对核实,自己对商品的特殊需求也要事先同客服进行沟通确认,并留存记录,以帮助各方明晰权责,避免争议。
诚信合规经营,方可行稳致远
诚信乃经商之本,经营者应当秉承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精神,诚信合规经营,在此建议广大经营者:
(1)务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
(2)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保证提供的商品尤其是食品都能追踪到生产源头和流转过程,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迅速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同时也能证明自身的合规经营,降低被惩罚性赔偿的风险;
(3)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设立明确、公正的退换货政策,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与处理,降低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升级为惩罚性赔偿的风险;
(4)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审查机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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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来自上海宝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