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高越规范?内河船“魔改”桅杆应“合身”
越高越规范?内河船“魔改”桅杆应“合身”
内河船舶为了适应高栏港海区航行,常常需要对桅杆进行改装。但是,改装是否越高越好?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内河船舶桅杆改装的规范要求和常见误区。
为啥进高栏港要“魔改”桅杆?
崖门口至高栏港水域,属沿海航区。为助力经济发展,回应业界需求和关切,经船检机构、海事部门、交通部门联合评估,认为内河A级航区货船在满足有关技术要求且在限制性气象海况条件下,可经崖门口航行进出高栏港。
内河船“魔改”桅杆主要是为确保桅杆上的信号设备符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海规》)的相应要求。
“魔改”桅杆越高越好?
船长50米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河规》),桅灯和环照灯应配置如下:
- 船长50米及以上海船按照《海规》,桅灯和环照灯应配置如下:
《海规》要求远高于《河规》。内河船如需营运高栏航线,需对照《海规》大幅度改装信号灯。由于部分船东对前后桅灯、环照灯的高度及间距理解不充分,导致出现了部分与船体结构明显不匹配的超高桅杆。
以上图的内河A级航区货船为例,该船长77米,宽16米。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魔改”之后十多米的桅杆符合《海规》技术规范,但“长”的太“高”了,过犹不及。导致船舶桥区航行时为了不让“头”碰桥,要频繁地放倒和立起桅杆,增添了航行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行安全。
结论:“魔改”桅杆不是越高越好,“合身”最好!
避开这些坑!桅杆最“合身”
关于航行灯的技术细节,《海规》与《国际避碰规则》保持一致。根据小编个人不成熟的经验判断,“小船带大桅”现象的出现,可能是船方对“魔改”规则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
误区一:船体以上高度从哪起算?
问:在图中,前桅灯的高度C应从哪里开始量?从艏楼甲板面?还是从主甲板?
答:从主甲板。参见《国际避碰规则》关于“船体以上高度”的定义。
由此可见,“船体以上高度”是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通俗地说,就是内河船主甲板以上的高度。然而有人错把“最上层连续甲板”解释成“最上层甲板”。经查阅《国际避碰规则》,并不存在该解释。该错误解释误导了很多人。
误区二:罗经甲板顶上的灯高度从哪量?
问:罗经甲板顶上的灯,即A的高度从哪开始量?从罗经甲板开始量?还是从主甲板?
答:仍然是从最上层连续甲板开始量,即本案例中的主甲板。
此处对罗经甲板顶上常见的环照灯和后桅灯进行细分讨论。
一是环照灯,如失控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限于吃水灯(垂直三盏环照红灯,如适用),每盏环照灯之间的间距需至少2米,且最低一盏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 4 米。理论上,最低一盏失控灯只要高于罗经甲板,肯定就满足了“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 4 米” 的要求。
但环照灯还有另一个限制条件,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 6 度角光弧的位置上。所以,环照灯不必高于罗经甲板4米,只需要满足不被遮挡的条件即可。在题图中,目测A大于4米,是导致桅杆过高的主因。
另一是后桅灯,需高出前桅灯至少4.5米,即满足B≥4.5米即可,对高出罗经甲板多少米并无直接要求。但是有其他限制条件,见《国际避碰规则》附录一。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后桅灯需高于上述环照灯。
另有一个小技巧, 失控、限于吃水的红环照灯,只要安装位置(间距)符合要求,可适当共用,无需重复配备。
综上,本案例需满足的条件有:
- 前桅灯高度C,船体以上不低于6米或船宽(取大者),但不必大于12米。
- B≥4.5米,且高于环照灯。
- A不必大于4米,只要最低一盏环照灯水平光弧不被遮挡超6度角,垂向光弧也满足要求即可(具体见《国际避碰规则》附录一)。如号灯都安装在同一根直立的后桅杆上,每盏灯间距2米。性能相同的号灯不必重复配备。
划重点!!!
“合规”又“合身”的桅杆才是安全航行的好帮手
本文原文来自广东海事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