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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门邻居因一粪坑闹到上访|村庄环境整治中的矛盾调解何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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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对门邻居因一粪坑闹到上访|村庄环境整治中的矛盾调解何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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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new.qq.com/rain/a/20240510A03M9600?media_id=&suid=

村庄环境整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揭示了村庄环境整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民主监督、行政规范化和公共舆论的有效结合等解决方案。

案例一:邻里间的粪坑纠纷

此事发生在东部某省X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大背景下,有甲、乙两户居民因一个悠久历史的粪坑展开的冲突。甲、乙两家属于对门的邻居。甲家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房屋建设较早且没有卫生间,因此常年以来一直保留了一个粪坑。该粪坑早年前在村庄内私人厕所和现代公共厕所尚未普及时,是充当公共厕所的性质,不少居民来此方便。但该粪坑紧邻乙家的院墙,常年来对乙家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乙家居住的老夫妻对此积怨已久,多次与甲家发生冲突。

在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大背景下,乙家夫妇有个儿子在市里担任环境卫生相关职务。因此乙家决心要将这个影响多年生活的粪坑彻底清除,多次以公共力量介入。但每次整改后,甲户居民都会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将其凿开,乙家居民老人不堪骚扰最终住院。而甲户居民也因粪坑多次被填埋认为乙户居民仗势欺人,曾先后到当地信访局、省里信访局上访,最终以乙家人搬离告一段落。


图片来自网络

其实在环境整改期间村干部多次与甲户居民协商,并允诺为其重新修建一个公共厕所。尽管当时甲户居民与村干部达成了短暂的协议即将粪坑改造成一个厕所,但乙户居民阻扰施工、声称不允许在此处翻修厕所。为何两家人无论如何调节都迟迟无法达成协议,在村干部介绍下我们得知了两家人背后蕴藏十几年的“气”。甲户居民早年间曾在院墙附近有一个猪圈,乙户居民十分反感并趁机放火把猪圈烧了。这事在当时引发了两家人的激烈冲突,导致此后十余年间的粪坑纠纷无法得到化解。

就公共舆论而言,看似钉子户的甲家居民得到了村庄大多数居民的支持。一方面,甲户居民确实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如果没有粪坑对其生活影响确实很大。此外,甲户居民多次妥协后乙户居民仍不同意原地翻修一座公共厕所的协商方案;另一方面,乙户居民属于村庄的外来户,与村庄大多数居民交往不深。与此同时,大多数村民认为乙户居民在村庄生活中不太讲理,其与多户村民发生过矛盾。

启示三条:民主监督、行政规范化、公共舆论

首先,在行政高度规范化的地区,行政权力运行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而普通百姓能通过现有政治体制获得底限救助的权力。即使是有政治资源的公职家属也无法通过行政权力扼杀普通家庭为自己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普通百姓可以通过信访等多种民主通道对其行政权力进行威慑。在本例中尽管乙户家庭依靠政治关系多次将粪坑填平,但在甲户选择上访争取合法权利后,此事也只能不了了之。

其次,在行政高度规范化的地区,权力不能任性。在本例中,村干部协商无果后选择对粪坑进行强制填埋需要申请保护型施工,且需要经过上级领导层层审批。一方面,村干部及施工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对粪坑进行整改;另一方面,村干部和施工单位在上级领导批复前也没有合法权利对粪坑进行强制整改。行政体制越是规范,权力运行越好,可人工操控的空间就越小。而基层自治相对规范化的权力运行体制,其权利又有强势的一面。基层自治中村干部可以通过运用民主的程序来达成基层多数人内部的一致,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力。

最后,我们发现半熟人社会中同样存在较强的公共舆论并对村干部工作会产生影响。在本例中村民根据村庄内部的社会评价体系对甲乙两户居民的行为做出判断。在甲户居民已经频频让步的情形下,乙户居民凭借政治关系多次刁难粪坑的改造且平常在村庄中不讲理的表现给大多数村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因此村民对其做出的选择是支持甲户居民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群众有自身判断是非的能力,其仍能形成较强的公共舆论对权力运行造成影响。群众工作的关键就在于将村民判断力和公共舆论有效组织起来形成村庄内生的公共规则。

案例二:只进不出的废品垃圾堆

我们在入户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居民甲将一块闲置土地租用给隔壁村一位收废品的光棍残疾人乙。乙十年来凭借残保补贴支付土地租金,而收来的废品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垃圾场附近居住的居民丙多次寻求村干部协助,村干部口头承诺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只是建议居民丙找土地所有者甲将那块土地不再续租给乙。村民与土地所有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再次寻求村干部协助,村干部表示不是“我的责任”。因为交易双方符合土地流转程序,这块闲置土地通过租借,土地使用权已转交给了租客乙,租客乙在自己的私人领域有自由安排土地功能的权利。

但十年来长期未处理的废品对该居民生活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最终该村民丙忍无可忍拨打12345市长热线后市环保局前往X村处理。环保局在实地查看后,认为该地环境污染程度尚未满足强行执法条件,要求村干部协调跟踪处理。村干部与村民一起和土地所有者甲协商后,该土地所有者甲虽然允诺租期到后就不再续租,但现实是由于稳定的经济收益,在土地所有者甲找到更好的租客之前,他仍会选择将土地租给收废品的外村人乙。最终在多方协商后,收废品的外村人乙在废品堆上盖了一层塑料布并承诺会对废品进行处理问题,但实际中垃圾堆问题仍未有效解决。现状是居民丙对村干部工作不认可、对环境整治工作不满意、对邻居的经济行为无可奈何。

图片来自网络

两种视角:干群关系视角、邻里关系视角

这个案例涉及到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内模糊性事务的边界问题。研究这个案例有两种关系视角,第一类关系视角为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另一类为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首先,以干群关系视角来看,在强国家治理背景下,村庄治理由“村民自治”逻辑转向“行政化”逻辑,村干部“当家人”面向消解,呈现对上负责的逻辑,没有积极处理村庄事务的动力。以环境整治为例,国家资源下乡给了民众对村干部的高预期和国家政策的高期待。但实际中村民高预期与村干部低回应造成村庄模糊性事务无法处理。在本例中,12345给予村干部一定回应空间但没有上级环保单位执法权的介入,导致村干部不愿处理一些可解决、可不解决的模糊性事务,从而影响干群关系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根据“小事不出村”的枫桥经验,村干部有积极介入一些模糊性事务的责任,但其工作实际中难免遇到集体与个人边界的冲突。我们认为在基层治理中要让村干部的积极调解成为一种工作态度、一种村民当家人的责任感,而不应转化为上级命令下的一种消极应付。

第二类关系视角为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视角或邻里关系视角。X村所处的社会背景为“去农业化”下的半熟人社会。在此社会背景中,当地邻里关系退化为“空间上的相邻”、“利益上的冲突”。同时,村庄生产共同体消解使村民之间的交往可以极端化——村民之间可以互不往来,交往以法律为底线。在本例中,邻居租用土地考虑的核心要素是自己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而对其对周边居民产生的负面社会效益的态度比较冷漠。其村庄内部居民受市场化影响大,普遍高度经济理性,因此没有对他的选择形成有效的公共规则约束,使这件事务成为了村庄内的模糊性事务。一方面村庄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共规则对其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其尚未达到外部法律制度介入的标准,成为了村庄内部难以化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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