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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日期怎么确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日期怎么确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723339.aspx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送达方式,其日期确定和法律效力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解读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日期怎么确定

1、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系统将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返回案件管理系统。

注意:

1.法院在发送邮件同时向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提示信息。在诉讼期间,如果停用或变更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否则导致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时后果自负。

2.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但在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优先原则。受送达人为非自然人或律师代理的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采用传统送达方式。

设置“正当理由”这个“门坎”,主要是为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玩失踪。

3.电子送达以代理人的邮箱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同时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的作为备选地址。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代理人邮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同时向两个邮箱同时发送诉讼文书,和代理人一起同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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