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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排除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排除规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87401.aspx

在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并非绝对。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排除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问题。

当合伙合同对出资顺序有时间约定

当合伙合同对合伙人的出资顺序有明确的时间约定时,应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此时,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顺序已成为合伙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各合伙人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违反这一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合同的义务履行不具备同时性,因此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和必要。

当合伙合同未约定出资顺序但推举了业务执行人

当合伙合同未对出资顺序作出约定,但合伙组织推举了业务执行人时,各合伙人应当按照业务执行人的请求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请求。这是因为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请求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授权,合伙人自然应当放弃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的对抗。否则,即构成违约。

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人之间互负相应协助、忠实的义务。因此,当一方合伙人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存在轻微瑕疵,但这种缺陷并不重大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66law.cn,原文链接:https://m.66law.cn/laws/2874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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