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待“通奸”态度大不同
各国对待“通奸”态度大不同
韩国于2015年历史性地废除了实施62年的“通奸罪”,这一决定引发了全球关注。从韩国的除罪化到台湾地区的坚持入刑,从西方国家的保守态度到伊斯兰国家的严厉处罚,各国对待“通奸”的态度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本文将从历史、法律和文化等多个维度,探讨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
韩国废除通奸罪的背景
2015年新春伊始,韩国宪法法院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废除了实施超过一个甲子(62年)的“通奸罪”。根据韩国刑法第241条的原有规定,有配偶而通奸的人及其通奸对象应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废除“通奸罪”的法官认为,该法规侵犯了公民个体选择伴侣的自由以及个人隐私权,构成违宪。他们指出,“反通奸法正在世界上逐步失去地位”。从现代文明社会的角度来看,“通奸”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在道德管束的范畴之内,不应被入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对待“通奸”,法律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改变法律的底线,不能损害个人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
我国对待“通奸”的历史演变
在中国,对“通奸”的态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依据法律解释,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且无欺诈、胁迫之因素存在。
在古代,通奸被称为“和奸”,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尚书》,规定通奸者会被处以宫刑。秦朝时期,通奸被视为严重犯罪,甚至可以动用私刑当场诛杀。汉朝时期,虽然仍认为通奸有罪,但惩罚形式有所缓和。唐朝时期,对通奸的处罚相对宽松,规定“诸奸者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宋朝沿袭了唐律,但在蒙古人统治时期又转向重罚。
民国时期,刑律仍延续“通奸”有罪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般情况下“通奸”并不受刑罚处罚,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有配偶而重婚的,以重婚罪论处。
东亚地区的差异
在东亚地区,韩国、中国和日本较早实现了“通奸”除罪化。然而,台湾地区却是个例外,至今仍保留“通奸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已婚人士与人通奸,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有舆论呼吁废除,但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一规定至今仍未改变。
西方国家的保守态度
颇具意味的是,西方国家在性自由方面大喊自由的同时,却在对待“通奸”上持有不开放的态度。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均保留了通奸罪的相关规定。在美国,截至2014年底,仍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全球范围内的差异
不仅是西方国家,印度、柬埔寨及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仍保有“通奸罪”的法律规定。例如,伊斯兰国家常见的“石刑”,即将犯有“通奸罪”者乱石砸死。
足见,对待“通奸”,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人们持有的态度和处理方法也有其多样性。如今,“通奸”在我国高压反腐中成了高频词。人们在茶余饭后借此作为聊资的同时,却也在无知地给有通奸行为的男女官员贴上犯“通奸罪”的标签。这些贪腐男女官员虽然不涉“通奸罪”,但却违反了党纪,同时在进行权力寻租、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触发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