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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变更时,尽职调查要做好!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公司变更时,尽职调查要做好!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40639

公司变更后,其变更前的公司行为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继受者”承担呢?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受让某上市公司5%股份后,又于2022年6月8日过户卖出若干股份。证券业监管部门对其上述涉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原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与其他主体签订了协议,约定转让原告公司股权,并由徐某某负责承担协议生效日前产生的任何其他债务及应付款。监管部门随后对原告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变更后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却认为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操作,并认为根据协议内容,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的责任应由徐某某个人负责,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原告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又于2022年6月8日卖出股份,其行为已构成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公司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变更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受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影响,案涉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主体及转让主体均为原告公司,而非其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相关民事约定不能改变违法行为主体系公司这一法人组织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上述规定明确了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的性质界定。因此,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不因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即发生转移。

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主体及转让主体,其持有及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经过了一定的决策程序,上述行为虽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具体执行,但其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监管部门以原告公司作为被处罚主体并无不当。新股东虽然采取了协议约定的方式以规避相应的民事法律风险,但由于在企业收购前的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公司正面临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导致自身投资间接受到损失,由此显示出企业收并购中尽职调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对此,法官建议,行业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产品责任、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工程建设、招投标等事项系企业经营风险的高发领域,收购方应着重调查目标公司的设立程序、行业特殊法律规范、企业账册、重大资产流转、劳动人事关系、税收征缴、招投标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备案、验收手续等情况,及时就有关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涉诉涉处罚风险,以准确评估目标企业价值,防止投资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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