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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155064

人们购买车险时,多数会认为缴纳保费后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担责?请看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网图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8日,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小型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常某某相撞,造成常某某受伤,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治疗,常某某共支付医疗费4.5万余元,彭某某仅垫付500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常某某为十级伤残,建议其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常某某将彭某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另查明,案涉车辆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被告彭某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并缴纳了案涉车辆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6日00:00时起至2024年3月5日24:00时止。

法院审理

修武县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被告彭某某无证驾驶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单生效时间问题,该案中,被告彭某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责任险种,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应自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性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投保人就保险期限进行了协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单自被告彭某某投保时即2023年2月8日即时生效。遂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常某某各项损失118402.6元;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常某某各项损失17995.42元。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虽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约定应当经双方达成合意,而保险单中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属保险行业惯例,系保险人单方制定条款,该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未就合同效力附期限已经过双方达成合意进行举证,故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投保并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即时生效。

同时,设立责任保险的目的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后能将其应对第三者所负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此时如认定未经达成合意的附期限生效条款成立,将出现与投保人预期不符情况,尤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将导致出现保险“空白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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