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侦查讯问技巧
渎职犯罪侦查讯问技巧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事实和获取证据的重要侦查方法,特别是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因此讯问技巧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建立信任、理解心理活动和选择突破点等方面,探讨渎职犯罪侦查讯问的具体技巧。
一、探求嫌犯动情点,取得其信赖
在讯问过程中,询问的双方处于对立地位。通常情况下,被询问人会认为询问人员是要对付他、制裁他,因而对询问人员抱有不信任、仇视的态度,对询问人员所说的任何话都不相信。在这种情况下,讯问面临更大的困难。笔者认为,要取得讯问的成功,询问人员必须首先扭转犯罪嫌疑人的敌对态度,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对询问人员产生信任感。碰到位高权重,又抗拒询问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先不急于询问案情,而是从对方的兴趣、爱好谈起,从对方某一方面的长处、关注的事情及情绪的薄弱处谈起。也就是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点、注意点、闪光点、动情点,建立对话的基础,使犯罪嫌疑人视侦查人员为“亲信”,由最初的害怕、反抗为主的情感,转为发自内心的对侦查人员的尊重、信任与友好,相信自己会获得公平的处理,继而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二、了解嫌犯心理活动,对症下药
在讯问中,询问人员要想取得说服的成功,除了提高自身的说服能力,在侦查中积极收集证据外,还必须研究和掌握被询问人的心理及其心理变化的规律。侦查讯问实际上就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过程,侦查讯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侦查对象心理活动的准确把握。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审讯时的心理活动过程会经历摸索摸底、烦躁反抗、动摇反复几个阶段,当然,这只是一般规律,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这些阶段。不同的心理变化阶段,我们要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做到对症下药才能尽快突破。
(一)摸索摸底阶段
通常情况下,在询问之初,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都有一种反抗情绪,同时其侥幸心理也较为强烈。为了逃避罪责,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各种方式对讯问人员进行试探,以探明其罪行暴露程度和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反审讯对策。当其试探无果或自认为探明虚实时,在政策教育已经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宜选择恰当的时机出示证据,使其认识到罪行已经败露,闭口不说已是有百害而无一益,从而击垮心理防线,以期一举突破。
(二)烦躁反抗阶段
当其试探无果或自认为探明虚实,审讯也已开始触及案件实质性问题时,犯罪嫌疑人便开始集中精力应付审讯,固执地抗拒狡辩,常常使审讯陷入僵局。随着询问的深入,揭露与反揭露的斗争日益激烈,罪行渐渐暴露,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所减弱,惧罪心理急剧上升,反抗情绪也随之增强。这时,询问人员应尽量避免与之正面争辩,也应避免直接追问罪行,而应想办法缓和审讯的紧张气氛,在摸清犯罪嫌疑人反抗原因的基础上,从犯罪嫌疑人感兴趣的题目谈起,努力与犯罪嫌疑人实现心理兼容,一方面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防止因急躁而出现粗口或动手打人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真情、亲情予以影响。
(三)动摇反复阶段
如果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表现出由语辞激烈,情感冲动,忽然变化为沉默,淡漠,乃至出现反复翻供的现象,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已经开始动摇了。这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重处罚;二是想早日摆脱审讯的安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审讯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付之东流。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询问对象犹豫、动摇。询问人员应该想法让犯罪嫌疑人说出其顾虑,一方面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另一方面要强调隐瞒真相的严重性,诱导犯罪嫌疑人尽快做出真实供述或辩护。
三、针对特定对象,选择询问突破口
询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易于攻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在渎职尤其是玩忽职守类案件中,往往是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应尽而未尽职责,从而导致恶劣后果的。通常情况下,担任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程度较高,我们就要从同案工作人员中选择突破口,而不要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匀使用力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应探求选择重点突破的对象,以推进全案询问工作的进展。
总之,侦查讯问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技能,渎职犯罪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需要办案人员有很强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也得掌握侦查对象的心理,而这些只有通过长期的实践学习才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