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员工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当心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员工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当心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作为“打工人”的我们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与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而用人单位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4日,甲公司通过邮件向刘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甲公司面试与背调,决定聘用刘某为甲公司运营总监职位。薪酬标准:税后工资为300000元/年,个人签订项目订单合同金额8%提成,甲公司25%的原始股份。工作地点为成都,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入职当日起计算。
录取通知书在刘某签署并交至公司之日起生效,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作为公司与刘某对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协议和约定,并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该通知中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有冲突之处,以劳动合同为准。
2022年9月26日,刘某入职甲公司。2023年2月28日,刘某从甲公司离职,期间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
2023年3月13日,刘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209.4元等。甲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甲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9月14日向刘某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包含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甲公司虽向刘某发送的《录用通知书》虽包含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但该录用通知书并无刘某签字确认,且根据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在刘某入职后双方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于2022年9月26日入职,甲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10月25日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甲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860.33元。甲公司不服上诉,2024年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认定劳动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采用口头形式与劳动者协商工作相关事宜,并未形成书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为了规避自身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其他书面形式如《劳务承包(分包)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应当擦亮双眼,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但是,与此同时,劳动者应当合理、合法使用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之规定,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就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且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原文来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