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出一篇有灵魂的辩护词
如何写出一篇有灵魂的辩护词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体现律师对案件的把握能力,还是法官在庭审后参考律师意见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才能写出一篇有灵魂的辩护词呢?本文将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程序辩护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辩护词的写作要点。
臧德胜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开展阅卷、会见、调查、沟通等一系列工作,而其中最能被外界所感知并要广泛接受评判的,当属庭审辩护和撰写辩护词。律师参与庭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人与人的交流,需要敏捷的思维反应和流畅的口头表达。律师撰写的辩护词,则是一个静态的产品,将长期存放于卷宗,接受历史的检验。律师写好辩护词,既是对庭审辩护的有益补充,也是律师对案件把握能力的体现。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庭后可能不再回看庭审视频或者庭审笔录,但看律师的辩护词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是为了参考律师意见,也可能是为了回应律师意见。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不论是否采纳律师意见,法官都需要对律师辩护意见认真阅读,从而形成处理意见。所以,律师写好辩护词是非常重要的。
怎样才算一篇好的辩护词,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标准。辩护词的重要读者是法官,也主要是以说服法官为目的,所以写作辩护词要关注法官的思维方式,要便于法官阅读和理解,并争取得到采纳。
在笔者看来,一篇优秀的辩护词,要做到观点明确、论证有力、条理清晰。其中有力的论证和清晰的条理,都是服务于辩护观点。如同一篇论文要有核心论点,一篇辩护词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辩护观点,辩护观点是全文的统领,决定了谋篇布局,也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决定了思想高度。本文重点谈谈如何形成和表达辩护观点,如何做到观点明确。
律师接手刑事案件后,在阅卷、会见、庭审的基础上,会形成一个辩护思路。辩护思路的核心点也就是主要观点到底是什么,这是在辩护词的开篇需要明确的问题。核心观点明确,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从律师自己来说,中心论点明确,后续的写作就有了原点和归属,整篇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写作也更为顺畅,更有条理。从法官听取辩护意见或者阅读辩护词的角度看,便于法官把握辩护意见的核心要点,采纳或者反驳都有针对性。优秀的辩护词,要让法官打开之后第一时间对辩护意见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有个整体的把握,并产生阅读下去的兴趣。
辩护观点产生于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只有全面掌握案情,再辅之以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形成有益的辩护观点。《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一般案件中辩护观点包括两大类,分别属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而对于特殊案件尤其是二审案件来说又存在独立的程序辩护。下文将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程序辩护三个方面分别阐述。
一、无罪辩护
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无罪是最好的结果,无罪辩护也是辩护律师的首要选择。辩护律师基于职责所在,始终要秉持质疑的态度,对于接手的案件首先要考虑是不是无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根据理由不同又区分为事实不成立的无罪和法律适用上的无罪。
按照认定案件的逻辑,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事实不成立,则会得出无罪的结论,辩护律师就要明确地提出无罪的意见。从辩护词写作角度看,要便于法官把握律师无罪辩护的思路和理由。做事实不成立的无罪辩护,需要论述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情况,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证据分析排除被告人作案嫌疑,即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辩护词要明确指出控方指控的事实是错误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对此不可含糊。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往往需要有新的证据,尤其是相反证据来证明。
其二是通过分析控方证据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有罪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有些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也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既不能明确被告人实施犯罪,也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对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实践中,事实不成立的案件更多的是因证据不足认定无罪,而不是明确地得出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词中要明确指出控方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件,在法官看来并非被告人没有犯罪,而只是证据没有搜集到位,虽然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法官凭着内心确信也敢于下判。在此情况下,若律师仅仅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难以撼动法官的内心确信,反而是的律师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为此,律师需要结合案件材料,旗帜鲜明地论证指控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符,而不仅是证据不足。
在案件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就需要考虑对该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评价,即是否构成犯罪,这属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如果根据法律和法理,虽然指控的事实成立,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律师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则得出有罪的结论。控方的之所以指控有罪,就是认为案件中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而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则是认为小前提与大前提并不吻合,从论证的思路上,就要切断小前提与大前提之间的联系。控辩双方的分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大前提的理解不一致,即关于法律规范的含义存在分歧;二是对小前提和大前提之间关联性,即事实和规范之间是否契合存在分歧。为了便于法官理解,辩护词中要明确指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偏差是什么,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罪辩护,律师都要开门见山提出无罪的观点,并简要阐明理由,即基于什么原因无罪,做到观点明确,一针见血,详细的理由在后文中阐释。
二、罪轻辩护
对于多数案件来说,被告人并非无罪,对于有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需要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从而为被告人争取相对有利的结果。根据对事实和定性是完全无异议,还是部分有异议,可以把罪轻辩护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对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的罪轻辩护,属于纯粹的罪轻辩护。由于对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没有争议,辩护观点主要集中于量刑上,这种辩护思路火力集中,目标明确。辩护词的开篇可以明确指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若干从宽处罚的情节,法庭应当对其从宽处理。从辩护效果上看,律师不能仅仅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而应当具体化,包括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提出具体的刑期建议,使法官明确知道辩方的诉求。
二是对事实和(或)定性有异议的罪轻辩护,属于组合型的罪轻辩护。一些案件中,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但又不是根本性的否定,比如认为部分事实成立,或者定性上虽然不构成指控罪名但构成其他轻罪。这种罪轻辩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轻罪(包括同一罪名下的较轻量刑幅度),而不是控方指控的重罪;二是提出从宽处刑的意见,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罪轻辩护的落脚点在于轻缓的量刑,辩护词中就应当明确具体的诉求。基于辩方的诉讼立场和控辩博弈的需要,辩护意见对于从宽的诉求不可过低,以求取乎其上,得乎其中。
三、程序辩护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主要是从实体角度提出辩护观点,而有些案件中,律师需要针对程序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一审案件中针对程序问题的辩护意见只能是辩护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或者环节,而难以成为全案的辩护观点。因为,围绕着回避、管辖等程序性辩护意见一旦没有被采纳,辩护的重心就需要转移到实体辩护中,即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关于取证合法性等程序性的辩护,是隶属于事实是否成立的实体辩护,属于事实认定辩护的一种路径,也不是独立的程序性辩护。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单独做出程序性处理以审结案件,所以存在独立的程序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对二审改判不寄希望的情况下,如果一审存在程序性违法的,可以单独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由二审发回重审,从而获得转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单纯的程序性问题如果没有影响到裁判结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动力不足,希望不大,所以在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时候,仍然需要提出实体辩护意见,即案件因为程序违法,导致裁判错误,才能得到想要的辩护结果。
对于二审案件的程序辩护,辩护词中需要开宗明义指出,一审具体有哪些程序违法,影响到公正审判,导致实体裁判结果错误。对于程序违法的具体事项,要有凭有据,且是关键性的程序问题,这就需要对一审的诉讼程序认真审查,在事实基础上结合程序法的规定做出论述。
以上是为了论述的便利,做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的区分,但具体案件中,情况并非都如此简单,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每一个罪名需要有不同的辩护思观点。有的案件需要多种辩护观点的组合,而不是单一的辩护观点。但不论具体情况如何,辩护词需要有一个核心辩护意见,而且这种辩护观点要明确清晰,便于理解。
如果说辩护观点是一篇辩护词的灵魂,那么有理有据的论证则是支撑灵魂的骨架。辩护观点要得到裁判者的采纳,就需要进行有力的论证,通过论证来说服裁判者。论证的力量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事实根据,二是法律依据,总之要做到言之有据。在论述事实问题时,要用证据说话,少些主观猜测、判断,做到言之有物。在阐述法律适用问题时,要以法律规范、法学观点、司法判例为依据,做到言之有理。
为了精准论证辩护观点,不仅要言之有据,还要有恰当得体的表达方式,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在中心论点形成后,围绕中心论点确定一级标题展开论证,具体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递进式,即各个标题之间层层递进,演绎推理得出结论。二是并列式,各个标题从不同角度指向中心论点,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不论何种形式,辩护词的一级标题不宜过多,三个为宜,五个为限,否则论点过多,会导致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如果论点确实有多个,可以进行归纳,在二级标题中体现,增强辩护词的层次性。
为了突出辩护观点,在辩护词的尾部要进行归纳总结,做到首尾呼应。结尾不是对辩护观点的重复,而是对辩护词核心内容的提炼,从而引发读者的共鸣与思考。
作者简介:
臧德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曾任北京某法院刑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出版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研究》等,参编《刑事辩护教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