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夏季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在暑期,未成年人溺水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两起因溺水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溺水事故的严重性,也引发了对事故责任归属的深入思考。
2024年暑期已过半,天气持续炎热,夏季更是溺水事故的易发期和高发期,不少人会前往水库、河流等地游泳戏水。但由于对环境把握不准和对自身条件评估不足,一些人盲目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进而,在事故发生后,因赔偿责任等纠纷问题引发诉讼的事情也不在少数。
案例一:未成年人溺水身亡,监护人责任几何?
案情简介:小理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2020年5月,小理和同伴打篮球归来经过当地一条河岸域,两人在河边玩耍、戏水。在此过程中,小理发生溺水。同伴赶紧呼救,并试图用衣服去搭救。等周围群众闻讯赶来把小理救上岸时,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事发的水域曾发生过盗采砂石,有多个深水坑,当地水利局对盗采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小理父母认为,县水利局应当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回填深坑,以此消除隐患,但该局没有,因此,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当地镇政府作为该河段的管理部门,对这一河段具有管理职责,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明知已形成了深坑,仍未设立任何危险标志,镇政府应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小理父母将两家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理在事发时已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河戏水是否具有危险性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小理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应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状况,告知未成年人私自到沟渠、河流、水库等处游泳、戏水存在的危险性,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教育和管理孩子不得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游泳、戏水,但小理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教育和管理,对小理的死亡,两人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镇政府并非涉案河道的主管机关,且镇政府此前已到小理就读的学校开展过防溺水宣传,并在距离事发地不远的河堤上树立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县水利局作为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门,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已履行了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存在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更没有证据证明小理的死亡与县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理父母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水事故发生。
本案中,两位年轻的父母因外出务工而疏于履行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了小理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法官虽对小理的死亡深表惋惜,但也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为导向将小理父母的损失让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案例二:成年人擅自进入水库游玩溺亡,管理者是否担责?
2021年夏天,天气闷热,刘某饭后驾驶车辆携带摩托艇来到当地一处水库,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刘某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者或所有人需确保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不会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等保障功能。其次,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刘某不慎溺亡,致使其父母老年丧子、儿女年幼丧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庭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区域从事各项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场所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教育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大家要提高防溺水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
-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在无看护人的情况下游泳。
- 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或者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 不熟悉水性的人切记不盲目下水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