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遇“信息失衡”,法院判决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购车遇“信息失衡”,法院判决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这一领域。然而,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披露二手车的事故、维修信息而产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底,夏某某因置换车辆需要,在某二手车公司看中了一台宝马5系汽车。购车前,夏某某多次询问工作人员,该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后夏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由夏某某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合同载明“乙方(夏某某)对甲方(某二手车公司)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 同时,某二手车公司亦承诺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
车辆交付后不久,夏某某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到案涉车辆在2020年1月11日曾发生过一起较大的交通事故,车头前方左前侧受损。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金额为5.9万元。此外,夏某某在“懂车帝”二手车网络平台搜索同款车辆,发现相似车辆的售价在8万元左右。后夏某某要求该二手车公司返还部分价款,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夏某某要求该二手车公司提供案涉车辆的收车资料和收车价,但该公司予以拒绝。于是,夏某某将该二手车公司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夏某某认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某二手车公司未如实告知案涉车辆的事故及维修等真实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返还部分价款。
某二手车公司则辩称,二手车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夏某某已知晓并接受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为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合同中已将客户特别关注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其在收车时确未对案涉车辆的保险理赔情况进行查询,故也不清楚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出售案涉车辆时已向夏某某告知了掌握的案涉车辆的全部信息,未有隐瞒,故其并没有侵犯夏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夏某某主张返还部分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为宝马5系轿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豪车,车辆是否发生过较大的事故及维修,对购车人的购买意愿会产生重要影响。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收到案涉车辆后未对车辆的事故、保险理赔及维修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查询,即对外销售,应当认为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夏某某部分车辆价款。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木渎人民法庭副庭长韩亚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差客观存在,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在获得二手车的相关信息方面更具优势,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车辆交易时应充分核实车辆的实际状况,及时规避风险。另外,作为卖方,更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经营者理应通过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而非信息优势来获取利润。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中的责任,这对规范二手车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