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同饮者责任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同饮者责任案例分析
【导读】一起因饮酒引发的死亡事件,牵扯出同饮者和经营场所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在共同饮酒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狄某在饮酒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客观状况,虽然就医前不能明确系因饮酒所致还是自身疾病所致,但结合九名同饮者应注意到狄某身体不适的原因更大的可能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所致,而疾病特别是突发疾病从理性上判断是需要及时就医的。另从同饮者在第一次电话通知狄某妻子六分钟后,再次电话通知其携带医保卡的事实来看,九名同饮者是能够判断狄某需就医的现实需要,但实际是从发现狄某身体不适到拨打120间隔了1个小时时间,结合狄某被送至医院不到10分钟即急性心肌梗死,九名同饮者的行为的确存在延误一定抢救时间的过失,与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理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于九名同饮者行为和认识的一致性,可确认其构成共同过失,结合过错程度,法院确认九名同饮者对原告方的损害连带承担10%的责任份额。九人之间的内部责任范围可在履行完给付义务后另行解决。
被告某味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内被服务对象基于他人或自身原因发生客观现实危险时,应尽到必要的阻止、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现被告某味公司未尽到力所能及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关联,亦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确认由被告某味公司对原告方的损害承担2%的责任份额。
本起侵权索赔案件是一起起因简单但是诉讼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众多。其中,原告就有四人,分别是狄某的父母和妻儿,作为狄某的法定继承人,发起了侵权索赔诉讼。
本案的被告有12人之多,除9名同饮者之外,还有酒楼的经营者。因为经营者情况不清晰,承办律师将全部关联方均列入被告,以避免遗漏相关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利益。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
实践中,因喝酒导致的人身损害,大致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包括存在强迫性劝酒、工作期间饮酒、醉酒者意外身故、醉酒身亡等情形下,均有不同的责任判定。在共同饮酒时,因身份的不同,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在醉酒身亡的事件中,如果同饮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应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考虑到饮酒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健康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另外,同饮者中作为招集者、组织者的,其履行注意义务程度高,参与者履行注意义务程度低。其次,同饮者具有特殊的职业身份时,需要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当然,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仅在普通注意义务下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法预料的意外突发情况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于同饮者。
总之,同饮者担责的案例无非是要提醒大家:小酒怡情,请勿贪杯;同饮互关,平安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