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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注销微信“掩耳盗铃” 男子行骗终落法网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 | 注销微信“掩耳盗铃” 男子行骗终落法网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203004

2024年4月2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1月,被告人杨某为骗取钱财,在某二手交易APP平台的个人账号上发布了一则“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虚假广告,事实上其并没有摩托车,其广告中的摩托车图片也是从网络上复制得来。某日,被害人董某在该平台上看到杨某出售摩托车的广告并有意购买。见到“鱼儿上钩”的杨某随后通过该平台加了董某微信,经商议,董某用微信给杨某转了7450元货款欲购买广告中的摩托车。收款后的杨某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并将董某微信拉黑,杨某甚至注销了自己的微信号,以逃避责任。就这样,董某没收到摩托车,货款也打了水漂。发现被骗的董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杨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退缴了违法所得7450元,已发还给董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杨某在诈骗他人钱财后,企图以注销微信号的方式来逃避追踪和法律责任,实则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掩耳盗铃”。殊不知,微信等个人社交平台早已实现实名制,即便注销了微信号,公安机关也能通过一定技术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只需“顺藤摸瓜”即可。

法官提醒: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日常,随之而来的网购风险和各种骗局不容忽视。在网购时,如遇到卖家有意无意引导我们用微信或者QQ等方式交易,此举便有“绕过正规平台监管”之嫌,我们应引起高度警觉。总之,网购一定要在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切勿轻信陌生网友发布的交易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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