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行政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法律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情事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的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
法律变更:行为在做出的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后来被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了,则该行为也就失去了其继续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被废止。
情事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则该行为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据,因此也必须被废止。
目的实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
公共利益: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后,如果得以落实的话反而会损害公共利益,则有权机关也可以将其废止,这在行政许可中较为常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