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官方答复
消防水池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官方答复
最近有一个工程采用了独立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与水泵房连为一体。在规划审批和建筑面积测绘过程中,审批部门和测绘单位提出消防水池应计算建筑面积。本文将从规范标准、地方规定以及官方答复等多个角度,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对于和泵房连在一起的消防水池是否需要计算建筑面积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的相关规定。该规范第3.1.6条规定,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包括烟筒、水塔、水(油)罐、栈桥、储仓、储油(水)池等,不应计算建筑面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不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构筑物都需要计算建筑面积。而且,消防水池虽然与消防水泵房相连,但空间仍然是独立的,完全独立于建筑物(水泵房)之外,也可以认为满足第3.1.6条的规定,不需计算建筑面积。
此外,依据民通规第3.1.4条,计算建筑的前提条件是建筑空间。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建筑空间的定义是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的定义完全一样。
显然,水池不满足建筑空间的条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并非完全执行国标,常常伴随着地方特色。上述工程位于浙江省,所以需看看浙江省的特殊规定。
浙江省的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主要以《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为主。该技术规程第5.1.1条基本照搬了民通规第3.1.4条的规定:
5.1.1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 及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所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前提亦明确为建筑空间。
此外,第5.1.2.7条规定,地下室储水池(消防水池等,不含人防工程电站专用水池)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这里的“地下室储水池”是否包含与消防水泵房相连的消防水池不是特别明确。而且,也不能据此推定其他水池都应计算建筑面积,故仍可依据第5.1.1条,认为消防水池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官方答复
咨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主编单位或主管部门,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恰好浙江省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咨询交流平台——“民呼我为”。于是向主管部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了咨询,很快就得到明确的答复:
“与消防泵房相连的消防水池”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第5.1.2.7条第k款规定的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答复非常明确,效率也非常高,必须点赞
再论建筑空间的概念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应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
虽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没有明确提出建筑面积计算的前提是建筑空间,但相关条文仍是执行这个基本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对建筑空间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凡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即建筑空间的前提条件是可出入、可利用,缺一不可。
重点是上图红款中的这句话句: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属于可出入。
显然,消防水池不具备“可出入”的条件,即使没水,也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属于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之列。
结语
- 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
- 当没有具体规定时,非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 建筑空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可出入、可利用,缺一不可;
- 可出入是指人能够即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正常出入;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属于可出入;
- 消防水池不属于建筑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