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停业“跑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网购买到“病猫”……法院这么判!
健身房停业“跑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网购买到“病猫”……法院这么判!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一天,维护自身权益、不被商家"坑"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暂存车辆被抵偿?网购"被坑"?……这些事情你遇到过吗?如何擦亮双眼、维护权益?跟着"肇法君"聊聊维权那些事儿吧!
健身房停业"跑路" 已充值的款项怎么办?
资料图。肇庆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杨丽娟 摄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以来,高要区消委会陆续接到14名消费者对同一健身中心的投诉,消费者反映某健身中心自春节后便停业"跑路",停业前还恶意大量吸存健身项目充值款,且负责人黄某失联后拒不退还剩余款项。截至健身中心停业时,14名消费者均有剩余课程项目未消费,涉及金额共计6.6万元。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委会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将该健身中心和负责人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预付的健身项目充值款,同时,消委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裁判结果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中心与原告签订了私教协议或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被告实际已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在健身中心未能如约为消费者提供正常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预付款,当健身中心财产不足以退还时,黄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为此,法院判决健身中心与其负责人共同退还14名原告课程费用共计6.6万元。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目前,健身行业多采用预付消费模式,一旦出现吸纳大量预付款项后卷款"跑路"的情形,势必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法院通过与消委会、检察院协调配合,利用"集体诉讼+支持起诉"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诉讼指导,高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留意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如"课程未使用完毕也不能退款"等不平等条款、合同信息是否完整、对方是否签字盖章等等,并及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若通过现金支付的要求健身房出具纸质收据。如双方确发生纠纷,消费者需要维权时,可积极向消委会、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反映,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若协商无果,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法院诉讼,以便高效解决纠纷。
花6500买到了病猫 能"退一赔三"吗?
资料图。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通过观看被告王某发送的宠物猫视频选购了"蓝白猫"和"金渐层矮脚猫"两只宠物猫以及相关宠物用品,支付购猫款4300元及宠物用品费用2200元。王某承诺,猫如果发错,会全额退款;6个月内猫有任何疾病,会补偿一只双倍价格的猫。
宠物用品及宠物送达后,曾某发现部分宠物用品是"三无产品",用品种类数量严重缺失,且两只宠物猫的运输方式并非约定的空运,品相与视频并不相符,还患有基础疾病。为此,曾某自费支付了两只宠物猫的医疗费用,其中"金渐层"猫咪于一周内死亡。曾某提出退换货要求,王某拒绝履行约定的退换义务。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王某通过微信协商达成猫咪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经过视频比对,曾某收到的猫与王某发送的视频特征存在较大差异,猫咪健康状况与被告承诺不符,且王某拒绝退款,认定王某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在双方协商中向曾某承诺空运包邮到家、检疫合格发出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全额退款",并冒用澳某宠物店的营业执照进行销售,使曾某基于王某对于案涉猫咪的描述作出了购买行为,属于隐瞒案涉猫咪的真实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判决王某返还购猫款、宠物用品费用、配送费,赔偿猫咪医疗费,并赔偿曾某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互联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针对性的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全面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有力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及诚信商家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本案判决厘清了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义务,对案涉宠物猫是否"货不对板"结合多方证据综合认定,使不法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三倍惩罚性赔偿,起到了及时化解纠纷、有力打击网络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实信用市场秩序的良好社会效果。
A公司的已出售车辆 能抵偿欠付B公司的债务吗?
资料图。肇庆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严炯明 摄
基本案情
孔某委托A汽车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并已全额支付购车款,其亦在"交管12123"平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记载机动车所有人为孔某,因需要A汽车公司帮其办理车辆上牌等手续,案涉车辆暂存在A汽车公司处。
在A汽车公司代管案涉车辆期间,A汽车公司将案涉车辆交付给B汽车公司用于抵偿其欠付B汽车公司的债务。现B汽车公司认为其对案涉车辆构成善意取得。据此,孔某主张A、B汽车公司向其返还案涉车辆,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B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其在明知A公司同是汽车销售公司,其交付的车辆很有可能已出售给购车客户的情况下并未对案涉车辆的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善意的认定条件,故B公司对案涉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应向孔某返还案涉车辆。
典型意义
强化消费者财产权益保障、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对构建"不敢侵、不能侵"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建议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交易凭证、发票等证据,因车辆上牌等原因需将车辆寄存于汽车销售公司时应明确要求公司妥善保管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或再次销售,如遇合法财产权益受侵害应及时报警处理。本案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还警示销售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擅自处置消费者财产,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企业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促进了消费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
知假买假请求"假一赔十" 商家该赔偿吗?
资料图。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六盒(30粒)"鹿鞭蜜丸"食品,花费共3000元。案涉食品的标签及包装盒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经王某私下的委托检测机构检测,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份。王某以陈某售卖"三无"食品为由向广宁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向其退还货款3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案件查明,王某自认其经常购买相关食品,知假买假的目的系为净化市场,且自2022年起,王某就持续重复性购买类似商品,在全国不同省份以相同的诉请及理由向不同的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售未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等事项的食品,陈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返还原告王某货款3000元。
王某所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单方检测,不具有客观性,且其不能向法庭提供案涉食品进行检查,亦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该食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王某明确自认其知假买假,且其一次性购买的数量也超出正常使用范畴,且并未真正食用该食品;结合其在其他省份均以相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综合判断,王某购买案涉食品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该行为已具备职业打假的经营性质,不符合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广宁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王某退还货款3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肇庆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以"知假买假"方式进行购买食品、药品,并通过诉讼方式索取高额的赔偿款,不仅破坏了营商环境,还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人民法院应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立场,强调支持正当维权与抵制恶意索赔并重,结合购买目的、购买次数、行为方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购买者是否具有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同时商家也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坚持合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商场内滑倒摔伤 谁需要负责?
基本案情
伍某在某商场购物过程中,路过某餐饮店门前,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致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因与某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伍某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某餐饮店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端州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从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某餐饮店的门前,某餐饮店对该区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员工用湿拖把进行清洁后,并未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警示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某餐饮店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
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其穿着拖鞋在商场行走的行为增加了滑倒风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
某商场对经营场所负有整体的管理义务,但该义务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伍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在于某餐饮店门前地面湿滑,从某餐饮店员工清洁到伍某摔倒的时间较短,某商场作为管理方无法通过正常的管理行为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某商场对伍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为某商场的责任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本案的事实并不符合公众责任保险约定的理赔条件,故某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宣判后,某餐饮店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明确公共场所内商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应具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自身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的也要自担相应责任。本案亦督促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入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安全指引,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受伤。
接下来,肇庆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共同构建良好、安全的市场环境,让"3·15"成为每一天的坚实守护!
资料来源:中院民一庭 端州法院 高要法院 广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