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货不对板",是"知假买假"还是正义维权?
网络购物"货不对板",是"知假买假"还是正义维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烟台中院发布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例,探讨了"知假买假"与合理维权的界限问题。
2022年7月29日,高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订购了半斤大连野生干海参和一个长岛野生干海参,共计1000余元。然而高某收到海参后,发现海参与郑某向其出售时所宣传存在诸多不符,所购海参经泡水后有明显焦糖气味,且泡过的水呈黝黑发粘现象,与其以往购买的海参差异较大。
高某认为涉案干海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欺诈行为,并向郑某提出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郑某则坚称自家海参品质优良,符合行业标准,拒绝高某的诉求。双方协商无果,高某将郑某诉至蓬莱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郑某发现高某在过去一年内,多次在不同电商平台购买海参,并针对类似问题提起过维权诉讼。郑某据此怀疑高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以"知假买假"为目的,通过恶意索赔谋取利益。
争议焦点及审理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高某是否构成知假买假。郑某指出高某过往频繁的海参购买和维权记录,认为其购买动机不纯,是有计划地利用消费维权获取经济利益,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高某则诉称,其有正当工作,在多次购买中确实遇到不少不良商家,维权是为了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权益,并非知假买假。
二是涉案海参质量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案海参预包装上没有相关质检合格证书标注,且根据高某提交的蒸煮涉案海参视频来看,涉案海参明显焦糖物质、盐津物质析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盐渍海参含盐量不得超过40%,高某主张其盐、糖含量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对此,郑某未提交相关质检报告予以证实。双方对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争议。
三是十倍赔偿或三倍赔偿是否应予以支持。本案庭审中,高某要求郑某按照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十倍或三倍赔偿,高某主张郑某出售时告知海参来源于长岛,诉讼后又变更来源,且焦糖、盐含量并非郑某出售时所称。郑某主张高某未发生实际损失,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诉中调解方式,向双方释明了法律依据,就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分析,首先向商家郑某释明《民法典》违约责任及《食品安全法》超标生产售卖食品责任,警示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深入调查了高某以往的消费记录,经调查发现,高某虽有多次海参购买及维权经历,但每次购买均属于正常消费需求,且在购买前并无证据表明其知晓所购海参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法官向高某说明郑某系渔民,生产技术薄弱,产品自销率低、利润不高,若高额赔偿可能导致经营不善等现状,并建议郑某以退货退款及支付折中赔偿款的方式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郑某向原告高某退还涉案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并退货,双方当庭履行完毕。本案调解结案,且调解条款义务履行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
根据举证责任,高某应当举证证实涉案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形。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海参除名称外并无标签,亦未申请鉴定是否超标。另涉案海参高某确认未食用未给原告造成任何食用后损失。因此,本案中高某要求十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郑某确认出售时确有隐瞒海参来源等事实,与高某诉请中主张的欺诈行为一致,而欺诈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失应由高某进一步举证。
针对"知假买假"争议,2024年8月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恶意购买者"的认定标准:即"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
本案中,高某虽多次网购海参,但无恶意、敲诈的意思表示,结合其家庭自用证据,且高某并未以索赔进行多次起诉、投诉,故其维权具备正当性。
法律分析
- 知假买假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的裁判审理中常常使用该规定直接否决原告消费者的身份。但《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恶意购买者的认定标准,故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格原告是否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否定其消费者身份,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适用法律及惩罚性赔偿标准
我国现有法律对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强调是否存在"欺诈","知假买假"行为得以被认可。销售者以"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要件,知假买假为了索赔购买食品,不真正食用,不产生人身损害,不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 规范网购买卖双方交易问题
对于网购消费者来说,网购别只图便宜、便利,要查看生产日期及质检合格证、查看检测报告,收货时及时录像存证;对于商家来说,产销海参等食品必须严守《食品安全法》、严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验证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诚信经营。
综上所述,本案的调解结案不仅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也为网络电商平台的规范化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司法解纷。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法律适用的边界,有助于推进构建诚信、公平的网购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