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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笔谈丨推动平台企业算法用工规则透明,制度层面还能做什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专家笔谈丨推动平台企业算法用工规则透明,制度层面还能做什么?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227A05NMY00

算法是平台企业用工管理的核心工具,其是否公平合理,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强调,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2024年11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在算法专项治理清单指引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强调了“规则透明度”,要求“平台应公示配送时间预估、路线规划、配送费用计算明细等相关算法机制机理”。因此,推动平台企业算法用工规则透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当前平台用工治理的核心内容。

现行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双层规范体系

针对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我国已构建起一套包含算法治理一般规则与劳动用工领域特殊规定的双层规范体系。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对算法规则透明问题做出一般性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6条强调,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因此,平台企业在自动化决策过程中,若涉及利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则有义务对其保障算法决策的透明。

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劳动规则的透明规定应适用于平台用工算法。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规则相关的平台用工算法享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另一方面,为确保劳动者对劳动规则的知情与参与权,企业民主管理等集体协商协调机制是重要的实现方式。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企业制定修订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人社部办公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对算法公示问题作出更为详细的指引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制定或修改算法相关劳动规则需遵循“透明可释”等原则,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并对公示范围、民主程序、风险评估与报告、信息公示方式等作出规定。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强调,劳动者协商代表应涵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层级,采取了跨区域和跨企业的权益协商机制,更加有利于推进算法用工规则的透明。

当前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机制的不足

相关规范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张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提供了权益主张的基础,但结合实践运行来看,当前透明机制仍存在一定不足。

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立法协调性不足。

首先,算法治理的一般规则与劳动领域的特殊规定协调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作为算法规则的一般性规范,并未对劳动用工领域的算法公示问题作专门性规定。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层级较低,内容较为原则,缺乏强制性和配套的法律责任,导致司法与执法难以将劳动用工领域的上述政策文件,直接作为判案执法的依据,不利于特殊性规定与一般性规定的衔接。其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属性不明确,进一步影响相关政策文件与劳动立法的协调。尽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但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时,难以依据上述法律主张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明确将适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限于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这可能将大量的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排除在协商指引范围之外,与平台用工的实践现状不符。

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监督机制不足。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虽对算法公示作出要求,但是对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等并未作细化规定,难以判定其公示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在实践中,平台企业对算法公示的持续性不足。例如,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于2022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公示了相关用工算法,但在此后并未更新。2024年11月,《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美团和饿了么表态,要进一步落实算法公平等要求,推动平台治理相关规则透明化,采取算法公开常态化、建立更广泛的算法沟通机制等。因此,由于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在现实中更多是依赖行政部门的运动式执法,难以有效保障平台用工算法规则的持续透明公开。

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执法监督权限不明。

虽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要求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算法规则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要向服务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建议,但并未明确相关的执法权限。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发现算法推荐者违反公示要求的行为时,可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该条也未明确人社部门是否在“有关部门”之列。因此,在当前立法现状下,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行政机关,人社部门对于平台用工算法公示的执法监督权限并不明确,与网信部门等算法治理机关的执法协同体现亦不充分,这不利于对新就业形态政策落实的监督。

多方协同保障平台用工算法规则透明的落实

为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的算法规则透明,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与参与,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强化算法规则透明的制度协同性。

鉴于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仅依据现有劳动法规进行保障,难以覆盖各种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必须加强劳动用工领域的特殊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其他部门立法的合力,突破劳动关系的限制,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明确平台企业算法规则公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张算法透明提供更有力的立法保障。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加快总结当前政策和实践经验,就平台用工问题进行专门性立法,以解决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性问题。例如,欧盟《关于改善平台工作条件指令》对算法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内容既涉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平台工人,亦包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平台工人,通过具体条文的差异化主体表述来衔接不同规则的适用问题。这种方式可供我国未来立法借鉴,以解决当前平台用工政策性规范与其他部门法协同不足的问题。

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协调机制的作用。

由于平台用工算法规则是动态性的,如果过度依赖执法部门的运动式执法,无法保障平台用工规则公示效果的持续监督。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集体协商协调机制的功能与作用。首先,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集体协商协调机制。由于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算法规则所涉基本权益事项的重要性,以及平台企业相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应当允许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而非严格限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者。这种扩大方式或考虑以平台试点的方式进行,经验成熟后再通过立法方式固定下来,或以恳谈会等更加灵活的沟通协商机制进行。其次,通过全网性集体协商机制确定算法常态化公开的方案。鉴于算法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由头部平台企业所决定,平台合作企业并无决策权,相关民主程序的开展应当集中在更高层级的对话平台。在确定常态化公开机制时,可借鉴饿了么等平台企业全国集体合同的实践经验,推动劳资双方结合本行业特点,就算法透明方案达成一致,包括算法公示的方式、公示内容、解释与异议的方式等,进而落实对算法规则透明可释的要求。再次,相关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介入到算法规则公示指引的评估工作中。算法是在代码编译等技术层面搭建的,编写和理解代码都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因此,如果确保平台用工公示的劳动规则内容与实际算法内容相一致,仅依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知识和经验难以保障。为此,可考虑由工会聘请相关外部专家,协助对平台企业的算法合规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进一步强化民主程序的科学有效性。例如,欧盟《关于改善平台工作条件指令》第13条规定,为确保平台工人有效行使知情和协商权,平台工人代表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如果对于超过一定雇佣规模的平台企业,相关合理的专家费用还应由其承担。我国可借鉴此类规定,明确引入外部专家介入制度,相关费用可列入工会会费中支出,或在一定条件下,由平台企业和工会共同负担。

完善平台算法规则的解释机制。

算法规则透明应符合“可释”要求,以便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理解。算法涉及大量技术性语言和原理,平台企业需采取简单的方式,向数据主体解释决策背后的原理或者依据的标准。为保障此种解释义务得以落实,立法应当加强相关配套机制。首先,完善算法规则的事前和事后解释机制。对于涉及劳动规则的算法内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请求解释时,除非规则涉及平台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相冲突,平台企业负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的义务。如果平台企业基于算法自动化决策,做出暂停账户使用、拒绝支付报酬等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平台企业应当在决定生效前告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做出决策的具体事由。其次,平台企业应当设置便捷的沟通机制,并配备数量合理和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就算法规则内容不明之处给予解释。平台企业应将具体的沟通方式明确告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执法监督部门备案,以确保沟通机制的有效性。

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衔接。

鉴于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建议人社部门与网信部门等针对与劳动规则相关的算法透明问题,明确执法权限划分与联动机制。一方面,当算法规则涉及平台用工管理的事项,尤其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等基本劳动权益问题时,劳动监察部门可进行执法监督,审查算法规则是否符合劳动基准等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最严算法”的情形。另一方面,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如果人社部门在对算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事项,可将线索移送至相关执法部门,由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反之,当网信部门等在算法治理执法中,涉及对用工算法规则合理性进行评估时,亦可邀请人社部门参与,以有效对接劳动立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要求。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班小辉)

来源:《中国工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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