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实控人刘兴胜被坑了:学生读完博士,直接违约入职华为!
炬光科技实控人刘兴胜被坑了:学生读完博士,直接违约入职华为!
炬光科技(688167.SH)的一名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华为,引发了一场持续近两年的法律纠纷。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员工违约,需向炬光科技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4年1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张某、西安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陕01民终15280号】显示,西安某公司发现,员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华为。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西安某公司即为大名鼎鼎的炬光科技,最新市值84亿元。
据悉,炬光科技一位员工在职期间,赴中国科学院大学读博士,导师是炬光科技法定代表人刘兴胜,刘兴胜同时是炬光科技的实控人,但这位员工博士读完后很快离职,在领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入职了华为公司,由此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入职炬光科技
2016年3月14日,张某某入职炬光科技,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张某某的岗位为研发工程师,从事半导体器件及相关工艺与装备开发、汽车激光雷达光源模组及相关工艺与装备开发等工作。
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里约定了: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未经炬光科技书面同意,两年内不能以投资、参股、外包等形式经营与炬光科技类似的业务,不能到与炬光科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张某某入职新公司前需告知炬光科技并经炬光科技批准后才能入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应全部退还炬光科技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外,还要一次性向炬光科技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张某某离职前年薪的400%。
据悉,在炬光科技任职期间,张某某还去读了中国科学院大学的博士,炬光科技法定代表人刘兴胜是张某某读博期间的导师。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在三年合同到期后,张某某有可能与炬光科技延长了工作合同。
2020年6月,张某某参加华为公司的校招。
2020年7月2日,张某某从中国科学院大学毕业,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
2020年11月25日,张某某从炬光科技离职。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7425元/月。张某某确认并同意:张某某如被新单位录用,须主动向炬光科技的HR告知新单位名称、经营业务范围以及任职岗位。在公司确认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后,张某某方可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张某某离职前一年的年薪为21.452945万元,张某某收到炬光科技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8063万元。
迂回就职?
但令炬光科技气愤的是,张某某无视竞业限制协议,直接入职华为。
2020年12月7日,张某某微信上告知炬光科技其已去华为报到,目前是在华为培训,还没有去部门报到,炬光科技微信上回复“好的”。
炬光科技称,确实发了“好的”两个字,但这不代表同意,更不是书面同意。
2021年1月9日,炬光科技向张某某送达通知,告知张某某其行为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按照张某某的说法,他在华为一直未正式入职,只是在培训,培训不缴费,但是系入职的必经程序。
按照炬光科技的说法,张某某最初被发现去华为公司入职后假装离职,采取迂回入职的方式即采取与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签署劳动派遣协议的方式再次入职华为公司,且在此期间拒绝向炬光科技说明其实际工作地点。在被炬光科技拍摄到张某某在华为公司南方工厂上班的影像资料,且该影像资料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供给张某某后,张某某才与炬光科技法定代表人刘兴胜通过微信联系。
张某某与刘兴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说“离职时已收到华为offer快4个月了,在矛盾和挣扎了4个月后,去年11月向公司提出离职;我从始至终都未曾想过要在商业或技术上做任何损害炬光利益的事,所以拒绝了所有和半导体激光器相关的工作机会;选择去华为,除了薪资因素外,我的确也想趁自己年轻,打破舒适区,去大公司历练自己,拓展视野和专业涉猎;然而刚入职华为,我就收到了炬光发来的《律师函》……直到昨天,我才意识到,由于炬光和华为的竞争、合作以及投资多重关系,即便我从未外泄炬光的技术机密,研究领域不与炬光产生任何业务竞争,不曾侵犯炬光利益,我也不适合再与华为产生任何工作关系;恳请刘老师能原谅我之前的行为,我会与现公司北京外企德科立刻解约,不再与华为产生任何工作关系。”
双方对簿公堂
很快,炬光科技提起了劳动仲裁。
2022年1月28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901号裁决书:裁决张某某支付炬光科技违约金21.452945万元,并返还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6.8063万元;张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张某某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自己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任何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况,无需支付炬光科技违约金,也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某无需向炬光科技支付违约金21.452945万元;2.张某某无需向炬光科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8063万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入职相关企业前应经炬光科技批准、书面同意,张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炬光科技批准,取得书面同意。张某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基本的契约精神,其行为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应支付炬光科技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鉴于张某某已向炬光科技通过微信告知相关情形,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支付违约金6.435884万元(214529.45元×30%),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张某某向炬光科技支付违约金6.435884万元;二、张某某向炬光科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8063万元。
对一审判决结果,张某某和炬光科技均不服,双方均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某在二审的庭审中再次强调,自己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任何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况,无需支付炬光科技违约金,也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己在华为公司处学习与培训,已经向炬光科技报备过,并经过了炬光科技的同意。
炬光科技在二审的庭审中表示,张某某读博期间也一直在炬光科技处工作,论文的写作是基于其在炬光科技处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因张某某入职后及读博期间掌握了炬光科技大量核心技术秘密,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入职华为公司的行为给炬光科技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炬光科技是西安市和陕西省的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科技型人才违反竞业限制本身会引发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后果。一审作出酌减违约金的判决,会助长高科技人才无视竞业限制约定,随意入职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风气。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要求支付相当于张某某离职前年薪的400%的赔偿金,明显过高,且炬光科技并未举证证明因张某某的违约行为给其公司所致损失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裁判适度合理。
2023年9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