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规总结来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规总结来了!
近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新标准的出台,旨在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本质安全水平,为老百姓提供更加安全、实用的出行工具。
速度限制更严格,安全更有保障
新标准维持了2018版标准中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的规定,并且明确当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应停止提供动力输出。这意味着,那些试图通过非法篡改提高车速的行为将被有效遏制,我们的出行安全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防火阻燃性能大幅提升
新标准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并对不同类别非金属材料分别作出规定。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这些措施将从源头上降低车辆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有效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篡改设计更加完善
针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输出电压等技术参数易被篡改的问题,新标准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了防篡改要求。例如,电池组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控制器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功能,且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限速器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还增加了6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为产品防篡改设计及检测抽查提供指导和依据。
铅蓄电池车型重量限值放宽
新标准将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放宽至63kg。这一调整将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提高安全性能的需求,为大家提供更加经济、实用、安全的产品。
新增北斗定位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安装北斗模块;其他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北斗模块。这些功能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车辆被盗时快速找回车辆,还能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以及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等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消除事故隐患。
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有保障
新标准在增加北斗定位、通信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明确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时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北斗模块;加装的通信模块符合国家相关加密规定,确保信息传输安全;接收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管理平台应遵守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消费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敏感信息采集和处理。
脚踏骑行装置不再强制要求
2018版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实际使用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使用该功能。因此,新标准中仅要求采用电助力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
建议使用年限明确标注
新标准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及时了解车辆的使用寿命,避免因车辆老化引发的安全问题。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提高
新标准增加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条款,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这将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后视镜安装更受鼓励
新标准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并且明确后视镜不计入整车宽度。后视镜可以帮助骑行者观察后方情况,减少盲区,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过渡期安排
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同时,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