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遇虚假宣传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网购遭遇虚假宣传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在网购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近日,一起涉及网购虚假宣传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解析网购中遭遇虚假宣传时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依据。
原告黎某通过被告上海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的网店购买了“精氨酸酒”20瓶,支付价款5880元。收货后,黎某发现一瓶酒破损,且产品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厂家地址、成分、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遂向上海某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认定上海某公司网店“精氨酸酒”销售页面中宣称的“优化精子活跃度”“调理不孕少精”无任何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责令上海某公司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随后,上海某公司删除了网站页面上的相关内容。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非狭义的“食品安全”标准,即并非只要是“无毒、无害、有营养”的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案涉“精氨酸酒”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且其宣传页面发布的“优化精子活跃度”“调理不孕少精”无任何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认定其违法行为。因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原告购买目的落空。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有毒、有害,或其他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隐患的情形,故法院酌情支持三倍赔偿,即17640元(5880元×3倍)。
依法生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而举报和监督是社会公众的权利,更是消费者的权利。设立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原告购买了案涉商品,认为案涉商品存在问题后有权行使法定权利。
法官提醒: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退一赔三”,其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的时候。如果消费者遇到了欺诈,就可以用“退一赔三”来索赔。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一赔十”,其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
三是广大消费者应做到知假、辨假但不恶意买假索赔,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南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