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要件时间
遗嘱形式要件时间
一、遗嘱形式要件时间
遗嘱形式要件及时间规定因遗嘱类型而异,主要如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时间标注旨在确定遗嘱形成时间,判断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真实性。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时间记录能明确遗嘱订立过程的具体时段,确保程序合法。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时间规定有助于确认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明确时间可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实质要件不包括
遗嘱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包括的方面有:
非法定形式要求。遗嘱有法定的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求不属于实质要件范畴。例如,仅口头约定但未按口头遗嘱法定情形订立的,是形式问题而非实质问题。
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外的表意瑕疵。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一般的表意不清晰、用词不准确等非真实意思表示之外的表意瑕疵,不属于实质要件。
不涉及遗嘱能力之外的身份或行为能力问题。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与遗嘱能力无关的其他身份或一般行为能力状况,不是遗嘱实质要件内容。
非法定的见证要求。部分遗嘱形式有法定见证要求,若见证程序不符合规定是形式问题,并非实质要件。
三、遗嘱只须满足形式要件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遗嘱的有效不仅需要满足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
从形式要件来看,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而实质要件同样关键。其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遗嘱人在意识不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等情况下所立遗嘱无效。其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其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否则相关处分内容无效。
综上,遗嘱要有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缺一不可。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